(一)书记员的职责定位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其职责范围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在本阶段,书记员主要负责收案(检查立案庭移交的材料、清点证据、登记来案)、合议庭组成的通知(待法官确定合议庭成员后通知合议庭成员及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送达(起诉材料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清点案件材料、签收证据、梳理案件信息、排期开庭、制作并送达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等各种诉讼文书、配合法官调查核实证据或保全、安排庭前调解、安排开庭前阅卷等)、接待当事人及诉讼引导等。
在本阶段,书记员的工作包括开庭前的法庭准备,设备调试,核对诉讼各方到庭人员的情况及信息,宣读法庭纪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阶段是书记员比较重要的工作之一。书记员应当认真、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对开庭情况进行笔录,力求将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在记录完后签署记录人姓名并组织当事人核对及签章。庭审记录的打印件和书写记录应做到符合规范格式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字。庭审过程中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安排和指挥,庭审后参加合议庭对案件的合议,详细做好合议庭笔录,交各合议庭成员签名后附卷备查。
4.整理、装订、移交、归档案卷材料
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装订纸质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应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完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及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卷宗,做到不错、不漏、不乱,装订顺序整齐,符合长期立卷归档的要求。
5.完成领导或审判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www.xing528.com)
这类交办的事务性工作一般包括:开展内勤,承担司法统计,校对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员办理执行标的物的清点、登记,担任执行活动的记录等。
总之,书记员的工作比较琐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是大的方面,具体的工作是烦琐的,其职责绝不仅仅是在庭审中进行“书记”,因此,时刻牢记书记员职责,拥有法院工作全局观,是做好一名书记员的必要前提。[3]
(二)法院其他相关辅助岗位的职责
1.法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出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同时,也倡导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我国少数法院对此进行了摸索和试点,试图对审判工作进行分工、角色分解,使法官专门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官助理则细分为业务性辅助工作和事务性辅助工作。业务性辅助工作由暂时没有进入法官员额的优秀工作人员完成,专业化地辅助法官工作;事务性辅助工作便主要由书记员负责完成。在司法改革的将来,书记员的职责变化趋势是更加单纯和明确,在职责分类上将会清晰地划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司其职,分工将越来越明确。
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官助理在合议庭工作中所履行的职责可能如下:①庭前准备工作。熟悉诉状与答辩状,并就此协助主审法官从事调解工作或确定审理重点;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理出争议焦点;查阅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供法官参考。②庭审阶段工作。开庭审理前,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查到庭人员参加诉讼的手续;法庭审理中,主要是协助合议庭工作,包括按照法官的指示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整理证据材料,查询法律条文等;庭审结束后,对书记员所作笔录进行审查、确认,交当事人阅后签字。③庭后阶段工作则包括参加合议庭的评议,做好评议笔录;根据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指示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按照主审法官的要求拟制法律文书,并可在案件审结后将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交有关部门作为研究素材。
2.文秘人员
文秘人员主要是指办公室从事起草公文等文字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办公室是为审判工作提供综合服务、进行综合统筹协调的职能部门,许多法院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等工作。从工作性质上看,法院书记员实际上就是法官的秘书,但由于书记员与法院文秘人员有着各自特定的职责,因此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任职要求,法院文秘人员包括文字工作人员和秘书,文字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各类文件,包括报告、通知、函、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以及做好机要文件的传递、整理,保管和保密工作,同时当好助手,协助领导。
3.内勤人员
内勤,意思是内部勤务。内勤应被认为是职责的分工,而不是职位的分类,因为内勤工作的专业性不强,一般不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只要求有专人负责。法院内勤人员,是指在法院系统有关部门中从事内部勤务的人员。内勤工作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与法院其他工作密不可分,优质高效的内勤工作是做好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法院内勤工作主要包括文件收发、登记与管理,案件登记,用品领发,报表填报,信息积累,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及其他事项。在实践中,法院内勤工作一般由办公室人员、书记员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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