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均设置书记员,由于法院层级不同,虽都是以定分止争为业务,但在具体工作上,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需要处理的工作与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之间是有差别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案数1229.5万件,全国法院共有12.4万名员额法官,人均新收案件99.2件[2],这些案件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那么,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其他级别法院书记员的不同究竟体现在哪几个地方,本书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都是一般争议的第一审程序,对于其他级别的法院书记员来说,其工作量比较大。由于需要在相同的审限内处理大量的案件,虽然案件相对简单,但这对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对业务的熟练程度要求较高,否则大量的加班、赶工是在所难免的,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高质高效的审结。其次,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在业务上不涉及二审程序,只需将上诉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到二审法院。在二审案件中,书记员的庭前准备等工作与一审案件是大致相同的,本书的很多内容依然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第三,中级及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负责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一审,在这类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其书记员的工作与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基本一致的,比较突出的特点是这类案件因为争议一般较大,法律关系也通常较为复杂,书记员必须具有更为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更好地完成司法辅助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中级及以上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可能需要处理死刑案件,书记员在死刑执行中需要承担执行记录工作,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是不涉及这一点的。
总的来说,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量大,涉及诉讼程序及非诉讼程序,虽然涉及的案件争议相对较小、记录的专业难度较小,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中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占相对大的比例,这就要求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从日常语言中提炼、归纳并转换为法言法语的能力,并能严谨、认真地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各项事务。中级及以上的法院在处理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时,书记员的工作内容基本与基层一致,但二审案件由于程序稍有不同(如可以不开庭审理等),此时书记员的工作与基层的就有较大的差别。为了简明、便于使用,本书选择较为完整地体现法院纠纷处理程序且具有代表性的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进行梳理和阐述,其中的部分内容对于中级及以上的法院书记员来说仍然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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