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概述
1.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恐怖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反恐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是指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家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实施上述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罪以及其他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犯罪。
违法所得是指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即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其他涉案财产,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主要是指犯罪工具和违禁品。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意义
(1)有利于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中大量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逃避刑事责任的情形,其近亲属得以保有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巨额财产。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以逃避刑事责任的情形,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外逃已经给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来巨额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使得追逃和追赃有了明确的程序依据,极大地有利于遏制贪污贿赂腐败犯罪。
(2)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关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属于十分严重的犯罪类型,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走向深入,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出扩大态势。这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给相关的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专门机关可以及时查封、扣押、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没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够及时对受害者的损害予以赔偿。
(3)有利于促进应对犯罪的国际合作。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与经济全球化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逃匿和隐藏财产创造了条件,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的跨国性、国际性因素不断增多,流动性增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在促进成员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司法合作以追缴犯罪财产方面作了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有关恐怖问题的决议的相关规定有机地衔接起来,为我国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具体规定
1.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的启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除应满足《刑法》上没收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罪责条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事实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事实要件,《刑事诉讼法》对逃匿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要求必须是属于“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情形或根据已经收集的证据能够明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www.xing528.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启动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2)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3)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4)是否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2.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
(1)财产保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必要的时候是指如果不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被申请的财产将面临灭失的风险。相关措施的采取由法院主动裁量而非依申请而采取行为。
(2)审前公告。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时间为6个月,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审前公告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必经阶段,公告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尽可能地让涉案财产的利害相关方出现并主张权利,避免没收财产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没收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的证明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证明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同时涉案财产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有关。其二,举证责任。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时,检察机关需要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即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其三,证明标准。至于涉案财产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没收属于量刑环节。违法所得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应当按照量刑程序的证明标准确定,即达到优势证据或高度可能性即可。
(4)审理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一般是不开庭审理的,只有在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应当作出如下处理:①确定属于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②应返还给被害人财产之外的涉案财产,应裁定没收;③对不能认定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不属于违禁品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同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5)权利救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22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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