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为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机关,以及处理执行中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执行是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中最后一个阶段,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二是解决刑事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
二、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
刑事执行程序虽与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关联性,但是独立存在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比较,执行程序具有行政性质,因而也彰显其特征的不同。
(一)合法性
执行的合法性体现在执行对象的合法性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活动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交付执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变更执行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任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二)强制性
执行的强制性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对于当事人而言,不论其是否同意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都必须予以执行;如果抗拒执行,其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确定性
执行是将特定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其内容具有确定性。由于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案件所作的裁判,具有权威性和排他性,不允许与它相矛盾的其他处理决定与之并存,因此,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开展执行活动。
(四)及时性
执行的及时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拖延。只有及时执行生效的有罪裁判,才能尽快实现国家刑罚权,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时,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也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只有及时执行生效的无罪裁判,才能使无辜或者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公民尽快被释放,恢复人身自由和名誉。因此,无论是为了有效惩罚犯罪,还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执行都应当及时进行。
三、执行的依据和机关
(一)执行的依据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下列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核准的死刑的判决以及对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假释核准的判决。
(二)执行的机关(www.xing528.com)
按照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各执行主体的不同职能,可以把执行的机关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
1.交付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是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亦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及其刑罚执行方式不同,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交付执行既要向执行机关交付生效判决,也要交付被执行人即罪犯。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机关。法律规定,执行机关除包括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管教所、看守所等外,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社区矫正机构。
根据生效裁判的不同执行方式和执行机关的不同职权,这些执行机关所执行的刑罚种类分别是: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除此之外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看守所负责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等罪犯的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该规定表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机构及人员、矫正对象及方法、工作程序、责任机制、奖惩办法等内容加以具体规定,从而完善并细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原则性表述。
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目前适用于犯罪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从而避免了许多监禁刑过度适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有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3.执行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等情况实行监督;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等。
四、刑事执行的意义
执行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重要程序。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如果没有执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司法行为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执行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1.惩罚和教育犯罪分子。刑事执行首先使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而被确定的刑罚得到实现,同时也给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提供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罪犯的特殊教育作用。
2.体现司法权威和司法工作的严肃性。生效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案件适用法律的结果,其内容付诸实施是严格执法的重要形式。
3.威慑犯罪隐患,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激发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4.使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及时得到释放,恢复人身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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