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申诉程序:申诉不影响判决执行,驳回不符规定的申诉

刑事申诉程序:申诉不影响判决执行,驳回不符规定的申诉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此外,《再审立案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

刑事申诉程序:申诉不影响判决执行,驳回不符规定的申诉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我国立法机关所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它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申诉权。当其认为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判处显失公正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重新审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事申诉的特点

1.刑事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为他们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2.刑事申诉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审结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刑事申诉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诉权人提出申诉必须认为申诉的客体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在具备上述理由之一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申诉。

4.受理申诉的机关,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它们能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它们在行为性质、诉讼程序、法律效力及后果等方面均有严格的区别。上诉是上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活动。其效力不论其提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申诉则不同,它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时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并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说明刑事申诉不发生诉讼上的拘束力,也不一定能引发再审程序。

三、刑事申诉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对申诉管辖范围的划分。

(一)申诉的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5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向检察院申诉的,提出申诉的人员应当出具申诉书,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一式两份。

(二)申诉的受理(www.xing528.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6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再审立案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再审立案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3)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三)申诉的审查处理

处理刑事申诉,首先要解决申诉管辖问题,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

最高法、最高检对各自受理申诉的管辖问题,一般采用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

1.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申诉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此外,《再审立案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