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因出现了妨碍法庭继续审理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将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理正常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相关的解释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必须注意的是,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后,人民检察院再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应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而决定中途停止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部分情形下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三、终结审理
终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自诉人死亡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终结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原因不同。终结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2)法律后果不同。终结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理论导读
关于庭前审查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卷宗移送制度的改革,使得法院庭前审查由先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这种修正的“起诉一本状主义”的改革初衷是防止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强化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符合法官中立和程序公正的要求。但这种改革的利弊得失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这种改革有可能是失败的,一方面,此种改革在确保法官中立性方面的效果值得怀疑。其实际效果无非是使法官将庭前阅卷改为了“庭后阅卷”,即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再详细查阅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另一方面,这一改革反而在不经意间舍弃了原有制度的某些积极功能。庭前实质性审查尽管可能造成法官先入为主,但它也有一种积极功能,即对检察官的公诉权形成制约,防止滥诉,分流或者剔除不必要进入庭审程序的公诉案件。改革之后,我国庭前准备程序中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这不利于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过滤作用。检察院只要提起公诉,法院就必须进入审理程序,既不能以证据资料不足为由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也不能直接驳回起诉,使得庭前审查程序丧失了案件分流功能,不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既不能表达意愿,也无法采取行动,使得庭前审查程序沦为形式化的环节。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恢复了庭前审查中的全案移送制度,同时也保留了形式审查方式,具有进步意义:一是确保了辩护方的制度知悉权,辩护方可以通过庭前阅卷,知悉控方在审查程序中收集的全部证据,避免了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庭前阅卷不充分的不利影响;二是彻底的形式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官庭前全面审查证据形成的“先审后定”、“庭审形式化”的弊端;三是避免了法官在庭前仅接触主要控诉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形成的“片面心证”,尽管在全案移送主义下,法官庭前预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影响,但全案移送主义下,法官接触到的是审前阶段控方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既包括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包括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这就会使得法官庭前的心证建立在相对客观的基础之上;四是有利于实现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程序,为法庭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法官能够通过庭前阅卷了解案件的证据和材料,根据案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召集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
关于庭前召集程序。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庭前召集程序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开示,即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据的展示,以获取彼此有关案件的信息。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开示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一方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或将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材料。如已作出的鉴定意见、检查报告,已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其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其三,为诉讼相对方提供搜集己方掌握和控制的某些情况的机会。应该说,刑事诉讼的庭前召集制度的建立彻底改变了我国庭前准备制度的现状,但考虑到我国刑事庭审的制度安排中开庭前的准备更多表现为合议庭或审判员的职务行为,而庭前召集程序是多方参与的司法审理会议,并且是酌定的选择性程序,我们还是将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前召集程序独立安排。
学界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也多有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其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性质定位不明,究竟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独立的程序?对此,理论上的理解莫衷一是,并且该程序在实践中也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交织混用。其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如何界定被告人认罪、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如何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互相衔接和补充等重要问题并未详加规定,导致了适用层面上的困境。基于此,要真正发挥普通程序简易审对于提高审理效率的促进作用,必须在法律规范的层面明确区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并对二者的具体操作性规则予以细化。
◎真题解析
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理所当然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从以往真题的分布看,本章是题目最为密集的章节,近年来与本章有关的题目超过30道,各个知识点均有涉及。庭前审查、简易程序、自诉案件范围和程序、审判障碍及其处理等都是必考内容。
1.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答案:A
解析: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
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也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选项B错误。一个案件可能出现两个判决,但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选项C错误。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选项D正确。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是5日。这个选项是很容易选出的。(www.xing528.com)
3.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
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答案:AB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刑事自诉案件一共有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前两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第三类案件不能适用调解。选项A属于第一类案件,选项B属于第二类案件,都可以调解,选项C属于第三类,不能调解。选项D错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可以调解,对于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刑事公诉部分是不能调解的。因此,选项D表述不严谨。
4.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检案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
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答案:AC
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选项B错误。《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规定》第7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合议庭是依法独立作出裁判的,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即便是遇到法定情况需要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的,也是组织相关审判人员进行讨论,而不是向到庭旁听的人征询量刑意见。另外,相关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选项C正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选项D错误。《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据此可知,辩护人是有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辩护人调查权的一部分。
5.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简易程序若干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选项B、C正确。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普通程序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可以再转为简易程序。
6.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
答案:BD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该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可知,所有的自诉案件都适用和解,但是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适用调解,只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才适用调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据此可知,自诉案件调解成功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后撤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因此,和解成功的自诉案件,不一定制作和解协议,即便是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也不会在和解协议上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73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7.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D.阮某系怀孕妇女
答案:A
解析:《认罪案件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所以③应该排在最先。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所以④应该处于第二的顺序。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⑤应该排在第三的位置,①应该排在第四的位置。第193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此,②应该排在第五的位置,⑥排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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