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庭前程序的重要性及我国的相关调整措施

庭前程序的重要性及我国的相关调整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交换是各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变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庭前审查程序作了重大调整。同时,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庭前审查,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以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

庭前程序的重要性及我国的相关调整措施

一、庭前程序的概念

刑事庭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从起诉之后到法院正式进行开庭审判之前的所有程序。

一般认为,刑事庭前程序又包括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和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刑事庭前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有必要进入庭审程序;而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所做的各项准备活动,包括依法组成审判组织、送达起诉书、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指定的辩护人、开庭前的传唤和通知等。

二、庭前程序的功能

1.案件分流功能。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是现代诉讼审判程序多元化的要求。通过庭前审查程序能够对案件性质进行分类,然后根据案件特点决定采取不同的审判程序,以达到繁简分流、提高效率的目的。

2.庭前司法审查功能。设置庭前审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审查,从而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案件予以过滤。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有刑事庭前程序的相关规定,即法官在开庭审判以前有权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审查,只有在法官认为控方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才会交付法庭进行开庭审判。

3.证据交换功能。证据交换是各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功能在于通过证据开示促使控辩双方在庭审之前了解对方之诉讼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刑事庭前证据交换程序通常由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均到场;控方必须展示其掌握的用以指控被告人的证据,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必要时也可出示其反驳控方主张的相关证据。通过庭前的证据开示、确认争点,达到防止诉讼突袭,提高开庭审判效率的目的。

三、庭前审查程序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也称为公诉审查程序,在西方一些国家也称为预审程序,是指法院在正式审判之前,对检察机关(公诉人)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庭前审查程序是提起公诉之后和进入审前之前的衔接性的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变化。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1979—1996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都要随起诉书移送至法院,法官在开庭前应当全面阅卷,对起诉书和证据进行调查,并对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后,法官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决定开庭审判;如果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认为对被告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等搜集证据的工作。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庭前审查程序作了重大调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将修正案以前规定的全部案卷移送变成只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刑事庭前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出现了原则性的变化。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时候,将庭前审查制度在坚持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由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修改为移送本案的“案卷材料、证据”。这一修改主要是为缓解因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主要证据”上存在分歧而导致的辩护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同时保留形式审查也有效解决了人民法院存在的“先审后定”的问题;此外,恢复全案移送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诉讼成本。

1.审查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所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并附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列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当事人已经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主要证据”包括:①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②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③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信处;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信处明确的名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2.审查的方法应为书面审查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方法只能是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证据进行;不得提审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防止因为进行这些工作而对案件产生预断力以保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同时,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庭前审查,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以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www.xing528.com)

3.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此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四、庭前准备程序

各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虽有差异,但都包括组成审判组织、送达起诉书、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指定的辩护人、开庭前的传唤和通知等内容。庭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功能是为庭审程序的开始做好全面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组成合议庭的具体时间。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应当以保证合议庭的全体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开庭审判的一切准备工作为宜。组成合议庭时,还应当确定书记员,负责担任审判记录和其他有关工作。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在开庭3日以前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5.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信地址未能通知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应以公告形式先期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人民群众到庭旁听。

开庭前所进行的上述各项准备活动情况,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