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化。
1.判决的特点
(1)强制性。判决的强制性是指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按照判决确认的内容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仅当事人应当遵守。如果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进而予以变更或撤销纠正。刑事判决的强制性是判决的本质特征。
(2)稳定性。判决的稳定性是指生效判决不能随意地更改和撤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这种申诉,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只有申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再审,继而确认是否对原判予以变更。由此可见,判决一旦作出,它便具有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不得变更。
(3)排他性。判决的排他性是指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及法律关系,禁止再行起诉、审理;即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对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再行审理、判决。
2.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依据,因此,必须认真制作。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作判决书应当做到:内容全面、叙事清楚、结论明确、证据充分;针对控诉、辩护观点和分歧意见,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繁简得当;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无误;行文逻辑严谨。《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首部。即判决书的开头部分。应当写明: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的类别、案号;公诉机关(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对其适用强制措施情况等;辩护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案件来源;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公诉人、辩护人等到庭情况。
(2)事实部分。这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概括叙述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重点写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即详细写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当予以否定或肯定。在此,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重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无误的。不能仅用“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所依据的具体证据。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秘密侦查手段和个人隐私细节等不能写在判决书内。
(3)理由部分。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的依据,首先,要写上“本院认为”字样。然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要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对于起诉方和辩护方提出的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最后,写明:依照《刑法》第××条、《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4)判决。即判决书的结论,在这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所判处的刑罚;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对这些财物的处理;数罪并罚的,写明数罪并罚情况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写明应折抵的刑期和刑期的起止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处理结果。
(5)结尾。主要写明上诉的期限、法院以及对上诉状的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判决书发出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
二、裁定
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主要适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如,是否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裁定也适用于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等。
按照裁定的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刑事裁定书。
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都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决定,但二者之间存在下列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上的决定,也就是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而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及部分实体问题。
2.表现的形式不同。判决只能用书面的形式;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3.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而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期5日。
三、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中的某些问题,而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是否同意申请回避的决定;适用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的决定。
决定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在法庭审判中,一般用口头宣布记录在卷的形式,也有的用书面决定,即制作决定书的方式。决定书应写明对某一程序问题的处理决定及其理由。口头决定与书面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决定一经作出,除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以外,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或者抗诉。司法实践中,为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允许上诉、抗诉的用裁定;不允许上诉、抗诉的用决定,以便及时、迅速地进行刑事诉讼。
决定与判决、裁定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而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2.有权作出法律文书的主体不同。判决和裁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一经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
◎理论导读
在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之间,我国应该何去何从?有学者主张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结合起来。即在结构层面应当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上,则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强化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突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在立法的技术规范上更是要认真学习和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精髓所在。[1]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学界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引入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强化审判的对抗色彩。有学者指出,从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理解当事人主义,进一步提升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当然无可厚非,甚至是别无选择的。但是,如果主张在我国建立由当事人主导的英美式刑事诉讼模式,则值得商榷。首先,英美法系特有的判例法制度对其审判模式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我国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其次,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发达与律师的强大作用密不可分。可以说是律师成就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而我国关于辩护方的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尚未达到与控方平衡对抗的层面;辩护律师队伍的整体规模也尚难以满足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需求。再次,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彼此分离,相互认同度较低。最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标志之一为交叉询问,而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向陪审团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的过程。在我国事实认定由法官负责,尚未建立起法官与陪审团在审判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分工;而职权主义诉讼则更多地依赖于上诉制度对法官的中立性进行事后审查,法官具有“主动但中立”的角色。[2]
◎真题解析
本章涉及审判程序的一般知识,从历年司法考试考题看,审判原则、审判组织、陪审制度以及裁判的种类都是司法考试的常考内容。
1.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答案:D
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选项A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据此可知,陪审员是不能担任审判长的。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在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外另行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应该重新审理,而不能继续审理。
2.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答案:A
解析:《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规定》第7条第(一)项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本案是该市第一起醉酒驾车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因此,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3.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B.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www.xing528.com)
答案:D
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C.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规定》第1、2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据此可知,选项A中遗漏了“助理审判员”。选项B正确。第10条第(二)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选项C正确。第10条第(四)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而不是要求“延期审理”。
5.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
A.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即不得更换法官
B.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
C.更换法官或者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正确。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选项C正确。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法庭因故延期审理较长时间者,应重新进行以前的庭审。选项D错误。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是“审判公开原则”的体现,不是“集中审理原则”的体现。
6.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7.关于合议庭的组成及活动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时,经院长指定,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担任审判长
B.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C.合议庭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按照2/3以上多数作出决定
D.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及其活动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故A项错误。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79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因此,D项正确。
8.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陪审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此,D项正确。
9.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第4条作了正面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应注意的是,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弹性的,可以放宽,而且没有专业的要求。因此,C、D的情况,符合第4条的规定。第5条与第6条作了禁止性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显然,A、B不符合。
10.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
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终止审理
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判决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注释】
[1]参见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2]参见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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