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审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78条第1、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表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实行人民陪审,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司法民主化的体现。关于陪审员的条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有明确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法律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23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4.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要求及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1/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审判组织形式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具体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是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职能的组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独任制是一种与合议制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独任审判必须由一名审判人员进行审理,不能由人民陪审员进行。独任审判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并不适用。
(二)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制是一种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1.合议制的组成方式
合议制的组成方式因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审判程序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为3人,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www.xing528.com)
(2)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为3~7人,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的工作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2)合议庭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审判员或者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代理审判员组成,或者与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
(3)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应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的原则。评议时,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情况应当保密,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5)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原则。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组织形式,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组成人员和方式不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是由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各级人民法院只能有一个审判委员会,因此,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比较固定。合议庭人员的组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合议庭的审判人员由院长或者庭长指派,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聘请或群众选举,可见,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固定的。
2.任务不同。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的审判工作,不直接参加具体案件的审判,也不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判决书或裁定书。合议庭的任务是直接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职权不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是特定的,对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以审判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临时组成的,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合议庭工作规定》的要求,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③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④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应当在合议庭对案件审理之前进行。审判委员会成员在讨论案件中,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听取合议庭的意见,然后综合全案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是,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建议,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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