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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的概念与特征介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情节和证据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诉讼活动;裁判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根据刑事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部分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审判人员也具有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

审判程序的概念与特征介绍

一、审判程序的概念

审判是国家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也是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谓审判,是指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方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情节和证据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诉讼活动;裁判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根据刑事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部分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审理和裁判是审判活动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审理为裁判提供事实依据,是正确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根据事实适用法律的结论,是审判活动的归宿。

二、审判程序的特征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表现在很多方面: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审判某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www.xing528.com)

2.独立性和中立性。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审判人员也具有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中立性是指相对于控辩双方,法官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法院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保持中立,只忠诚于法律。审判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中立性有一些具体要求,如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等。

3.职权性和程序性。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4.亲历性。亲历性是指案件的法官必须自始至终直接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必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5.公开性和公正性。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判决应当公开宣告。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审判应严格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6.终局性和权威性。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任何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权威性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是“司法最终解决”的直接规定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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