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自诉的条件
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案件范围。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①《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②《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④《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前三种案件情节严重时,可成为公诉案件,侵占案为绝对自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性质上原本属于公诉案件,若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①被害人有足够证据。②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③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此外,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
3.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附有相应证据。诉讼请求指自诉人对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态度,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有理有据。由于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负担,因此,自诉人起诉时应附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二、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为便于告诉,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理论导读
在公诉制度中,学理上存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分。起诉法定主义,要求对于凡构成犯罪即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具体情况,公诉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提起公诉,而不得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起诉便宜主义就是允许公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根据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但在具体情形上又各有不同。一般说来,起诉法定主义可以避免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但是,它不问案件的具体情况,硬性要求一律起诉,过于刻板,缺乏灵活性,可能使一些不应开庭审判的案件受到开庭审判,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则便于公诉机关根据刑事政策和具体案情,灵活决定是否起诉,对于实际上无追诉必要者,可以不提起公诉,从而可以免除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但是,在起诉便宜主义制度下,也存在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的可能,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对公诉权力的监督机制。
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普遍采纳起诉便宜主义,即检察机关对原本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何种罪名起诉,以及起诉数罪中的一部还是全部,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享有广泛的的自由裁量权。
◎真题解析
本章主要涉及起诉,包括自诉和公诉。以往司法考试题目主要涉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内容和程序、不起诉的种类、适用情形和救济、自诉案件的种类和程序等。
1.《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15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16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18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答案:B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或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
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据此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照常进行审查而不是中止审查。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362条第2款规定,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属于上级管辖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将案件退回。选项D错误。
3.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www.xing528.com)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应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选项B错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诉,而不是受理其申诉。选项C错误。对于被害人既提起申诉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的起诉后应向人民检察院送达“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到该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诉讼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选项D正确。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前的申诉对法院受理案件没有影响。
4.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154条第3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因此,B、C、D项说法错误。
5.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B.改变管辖的,从原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C.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
D.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6.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长决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A项是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长决定不起诉;B、C、D三项都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检察长决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
7.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
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
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
答案: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C项正确。第3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所以D项正确。
8.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间,
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C
解析: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而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无权申请复议、复核,因此,A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规定,C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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