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所作的处理方式之一,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
二、不起诉的种类
(一)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称为法定不起诉。具体说来,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
其一,没有犯罪事实;
其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其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其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其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其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必须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须由检察长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条的规定一般称为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危害而犯罪的;犯罪预备阶段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作出选择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疑罪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①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证明的;②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据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www.xing528.com)
三、不起诉的程序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有关告知事项。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第173条第2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3.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0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解除扣押、冻结。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四、对不起诉的监督和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被害人在申诉期满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后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事实或法律根据的,应同时抄送移送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将案件交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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