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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与侦查救济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

侦查监督与侦查救济的优化策略

一、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发现和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诉讼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2.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可有效避免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刑讯逼供、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少数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侦查监督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矫正。

3.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5.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或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二、侦查救济

侦查救济是指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一)提起侦查救济的主体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侦查救济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二)侦查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

侦查救济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的申诉或者控告,这些不当行为包括: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侦查救济措施的程序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理论导读

理论界对于侦查程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我国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处于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对其制约极为有限。尽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律师法》均规定,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介入刑事诉讼,并行使部分权利。但是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和具体职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主要的观点有辩护人说、法律帮助人说、诉讼代理人说等。辩护人说认为,侦查阶段接受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实际上就是辩护人,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只有把该阶段律师的诉讼身份界定为辩护人,才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合理地阐释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发挥的职能作用。[1]法律帮助人说认为,从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来看,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并不具备辩护性质,属于一般的法律帮助行为;从诉讼职能来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与控诉职能相对而存在的职能,没有控诉何谈辩护。诉讼代理人说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服务等,只能属于一般的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侦查阶段的律师可以称为“诉讼代理人”。

域外的刑事诉讼程序非常重视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制约,目的在于防止追诉机关肆意侵害被追诉者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并且间接地保护一般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不受潜在的威胁。各国大多通过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来实现上述目标,即由不承担追诉职能的中立机构——通常是法院,对追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行为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其中涉及人身自由和个人隐私的强制措施予以严格的司法控制,只有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授权,侦查机关才能根据令状执行逮捕、搜查、窃听等侦查行为。这样的侦查控制方式即令状主义。

令状主义源于英国普通法,现已发展成为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特点,其要旨在于通过司法审查防止侦查权滥用。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是追诉职能,与犯罪嫌疑人处于对立状态,天然具有追诉倾向。因此,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施侦查行为,不当限制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应当将侦查措施的决定权赋予中立的法官。司法对于侦查阶段的介入既是正当程序向侦查阶段扩展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实现控、辩、审三方格局的需要。

◎真题解析

本章涉及刑事侦查程序,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司法考试中,本章都具有重要地位。相关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出题频率高,应加以注意。

1.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决定,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2.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www.xing528.com)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由集体进行辨认。注意:选项D严格来说不是很严谨,应是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而不是“证人”。

3.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选项C正确。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因此,见证人不是必须在场的,而是根据需要。选项D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第2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据此可知,应将王某混在其他不少于6名的被辨认的人当中。

4.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侦查中检查与搜查的区别。A项说法错误。搜查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B项说法正确。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C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D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5.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扣押物证、书证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故C项正确。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决定权属于法院,而非检察院。因此,D项错误。

6.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所以B项正确。

7.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2个月。但是,延长2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黄某的批准逮捕决定由甲市检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长应当由甲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作出。

8.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BD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所以A项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所以B项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二)项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可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人员提出建议才能延期审理,而法院不能依职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C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D项是正确的。

【注释】

[1]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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