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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侦查权的特殊规定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61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6条和第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侦查权的特殊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权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立案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实施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61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92条和第94条的规定,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有决定权的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6条和第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程序(www.xing528.com)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06年1月17日,在浙江宁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这项工作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还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同时,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同时,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而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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