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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审前程序的发端与形成是诉审分离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刑事诉讼一直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表现为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以打击犯罪、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中心,以履行侦查、起诉、审判为阶段的线性推进模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审判程序确立了以审判权为中心、控辩对抗为基础的控、辩、审三角模式;但刑事侦查、起诉的审前程序的模式未作大的调整。

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

刑事审前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狭义上的刑事审前程序,也称为刑事庭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从起诉后到法院开庭前的程序,包括庭前审查程序和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刑事追诉活动承上启下的一个主要阶段。广义上的刑事审前程序则是指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前的立案、侦查以及起诉的三大阶段。

域外各国多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制度,因此多从狭义上理解刑事审前程序。而我国在立案、侦查和公诉阶段并没有审判职能的介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多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之前的角度理解审前程序。即是在广义的视角分析刑事审前程序,把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起诉作为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

二、刑事审前程序的意义

1.审前程序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刑事审前程序的发端与形成是诉审分离的必然要求。现代国家通常都会设立专门的机构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对犯罪的追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作为控方的公诉机关(侦查机关)通过各种证据收集活动以及初步审查,为法官审判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为法院的最终裁判提供依据。

2.保全、展示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整理和明确诉讼争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辩护方无法取得某些证据、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特殊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等情形,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在开庭前及时调取或保全相关证据,并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控辩双方准备的诉讼资料内容繁杂且未经整理,或者案件争点不明确,势必会造成庭审的盲目、拖沓,降低诉讼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就事实、法律及证据问题进行整理,明确庭审的对象和范围,从而使庭审主要围绕案件的争点进行,保障庭审的集中性,提高庭审效率。

3.审前程序疏导分流刑事诉讼案件,缓解诉讼压力。通过审前程序中各种制度设计,将部分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不必一定要进入庭审程序,以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从而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www.xing528.com)

4.刑事审前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领域。为打击和控制犯罪,审前阶段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而这些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基本人权。法律规定严格的审前程序,确保对审前侦查、起诉的严格规制和司法控制,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避免审前程序中的违法取证、违法追诉现象的发生。

三、刑事审前程序的模式

刑事审前程序的模式又称刑事审前程序的结构或构造,是指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当事人在刑事侦查、刑事起诉阶段的地位、职权、权利范围及相互关系。

审判程序中存在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成的三角形程序结构,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现代各国较认同审判阶段适用三角形诉讼模式。但在刑事审前模式的制度设计上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刑事诉讼一直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表现为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以打击犯罪、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中心,以履行侦查、起诉、审判为阶段的线性推进模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审判程序确立了以审判权为中心、控辩对抗为基础的控、辩、审三角模式;但刑事侦查、起诉的审前程序的模式未作大的调整。有学者将其总结为刑事诉讼“两重结构”理论,即审前程序的线性结构和审判程序的三角结构。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继续确认了以审判权为中心、控辩对抗为基础的刑事诉讼控、辩、审三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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