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证据制度是其核心问题之一;证据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显学。而在证据法学的研究中,证明论又是备受青睐的理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证明是人们用已知的、可靠的材料印证或推导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认识活动。在日常的生活、工作或科学研究中,证明活动得到广泛的应用;它已成为人们认识事物、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刑事诉讼主体依据已知的证据遵循立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揭示、推断、确认待证的犯罪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证明的特点
与其他的证明活动相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有着显著的不同,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实施有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能推动诉讼进程的人。它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这些主体为了实现各自特定的诉讼目的,都需要运用证据印证或推断相应的案件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观点。
2.证明的对象是待证事实。待证事实是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只有针对待证事实,证明活动的开展才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并进而有助于整个案件的处理与解决。
3.证明的方法是逻辑推断、事实推断和比对印证的结合。证明有逻辑推断和事实推断两种方法。逻辑推断是从逻辑结构方面进行证明,事实推断是从案件的内容实质方面进行证明,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诉讼证明的逻辑推断只有与事实推断相结合,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活动还应当结合比对印证方法,即以已查证属实的证据通过比对的具体方法来印证待证事实,从而检验有关推断是否正确。(www.xing528.com)
4.证明的方式和程序受法律约束。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立法进行了必要的规制,诉讼主体从事证明活动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有些方式虽然客观上有助于收集证据,但不为法律所许可,以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为例,就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的要求,依法不具备证据能力。
二、刑事诉讼证明的意义
如果说证据是刑事诉讼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那么,证明则是证据理论核心中的核心。刑事案件事实的查清,法律的正确适用,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都有待于证明活动的顺利完成。因而诉讼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证明是公安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唯一途径。案件事实都发生在过去,具有不可回复性。因此,要查明案件事实,就需要公安司法人员努力收集证据,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真实的、具有可采信的证据去推测和判断案件事实。只有如此,才能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2.证明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查清案件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这两个方面的联系十分密切。如果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无从谈起,案件也就不可能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而证明是查明案情的唯一途径,所以证明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3.各诉讼阶段的完成都依靠证明活动推动。证明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如立案要有犯罪事实存在,要确定这种犯罪事实,就离不开证明活动;侦查离不开逻辑推理和事实推断等证明活动;起诉则要以有效的证明作为依据;作出有罪判决更需要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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