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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学理分类介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帮助公安司法人员正确认知、掌握各类不同证据的特征,以便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提高运用各类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多种类别,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几种分类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学理分类介绍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立法罗列的刑事诉讼证据进行类别划分。对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帮助公安司法人员正确认知、掌握各类不同证据的特征,以便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提高运用各类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多种类别,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几种分类形式。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形成方法的不同,可将刑事诉讼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也称之为人证和物证。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类别。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以人的陈述而形成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人的陈述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立法将口头形式作为其基本的形成与表现方式,办案人员一般都是通过口头询问的方法收集而成,通过相应的笔录进行存留。而鉴定意见则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此,有学者主张鉴定意见应与物证、书证一样划归为实物证据一类。我们认为鉴定意见虽然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陈述的一种具有结论性的意见。这种证据在英美证据法中称为专家证言,属于专家提供的意见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询问,并口头回答与鉴定意见相关的问题,因此将鉴定意见划分为言词证据比较合适。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和其客观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类别。这类证据或以实在物的外部特征、性质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或因某一实在物所记载的内容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意义。在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这类证据,不以人的言词陈述为表现形式,而以客观存在的实体来呈现。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不同,可将刑事诉讼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原件、物证原件等,均属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经复制、转述、转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证据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复制品等,均属传来证据。

通常来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力强,因为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作为第一手材料,保持了证据的原形、原貌和真实性。但原始证据通常是孤本,如保存不当,便有可能灭失。比如风吹日晒雨淋使证物灭失,证人、被害人因死亡或迁徙不能作证等,都极易使原始证据失去其证据的价值。

而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转述、复制、传抄等中间环节,因而有可能出现误传、漏抄等差错致使证据失真,降低或失去了原有的证据价值。转述、复制、传抄的次数越多,其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但传来证据可以作为线索帮助发现和查找原始证据,并且容易固定和保全。此外,传来证据还可以作为固定和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比如容易腐烂和不易移动的物证、书证等,可以用照相、复制、复印的方法固定下来,以便长期保存。

基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要努力收集原始证据,切不可轻易放弃原始证据去收集传来证据;但也不可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虽然没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强,但它可以作为审核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并且在无法得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间相互联系的性质,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单独直接揭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为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间接证明某些相关事实的证据为间接证据。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以下问题: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相关联,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所要证明的重要事实都是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同的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些与主要事实无关,但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认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证明作用的证据,并未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②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之分。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1.直接证据的特点。①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或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和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经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②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八种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③肯定性直接证据的运用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和处罚的大问题,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2.间接证据的特点。①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形成证据锁链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②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间接证据证明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③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努力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具体而言,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其二,间接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其三,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其四,必要时,完全依靠足够数量的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根据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没有直接证据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但认定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则和要求: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以保证每个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间接证据必须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唯一的结论。

四、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根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证据可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所谓控诉证据,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所谓辩护证据,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

控诉证据,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此类证据主要由控诉方提出。控诉证据,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如果控诉证据不充分,即使没有辩护证据,裁判者也不能认定控方所指控的事实。所以控诉证据在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能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辩护证据,是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这类证据一般由辩护方提出。在一个案件中,只要存在同案件事实有关的确实可靠的辩护证据,就可以动摇甚至推翻控诉方的指控,它没有数量的要求,也不要求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在收集证据时,公安司法人员既要收集控诉证据,也要收集辩护证据,防止在收集证据时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在运用证据时,应注意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这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及在运用时所具有的不同要求,明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是互相排斥的,只有当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并对辩护证据作出合理的排除,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理论导读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学理上存在“事实说”、“根据说”和“材料说”等不同学说。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明显采纳了事实说。但长期以来,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不断有人对该说提出质疑,认为:其一,事实说模糊了证据的含义,淡化了证据的内在功能。“证据”一词并没有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但是采纳事实说却出现了“证据就是证明的事实”的歧义解释,把证据与事实简单地等同起来。“用具有真假价值取向的‘事实’代替本来没有真假价值取向的‘根据’,就会背离该词的原意并造成使用上的混乱和矛盾。”[7]其二,事实说容易混淆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界限。如果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那么,证据本身就是真实的事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案件事实,也是真实的事实。这种所谓“真实的事实”是一个事实还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的问题无疑将导致证据定义和界限的模糊不清。其三,事实说框架下的证据既然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那么在法律条文中再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难免有自相矛盾之嫌。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界定吸收了材料说的合理内核,其优点在于:(1)将“证明”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表明了证明案件事实是一个相对的、渐进的认识过程。获取“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认真谨慎的发现、收集、固定、甄别的过程;而“可以”则说明了证据材料具有相对性、开放性和选择性、派生性的特点。(2)把“案件真实情况”修改为“案件事实”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使用“案件事实”准确统一了法律术语。其二,删除“真实”二字说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由“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质与量统一来决定案件事实从待定到确定的过程。避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对证据不甄别、不研判、不审查,片面地认定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其三,增加了法律条文结构的系统性、协调性,使得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相互呼应。(3)“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的条文表述清晰、贴切地厘清和展现了证据、案件事实、材料三者的区别与联系,阐释了证据是以证明“案件事实”为核心内容的“材料”。这种“材料”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记载、解读并展现出“案件事实”信息的证据材料,[8]这就可以避免认证过程中的先入为主。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学界的观点有很大分歧,尽管立法上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但有学者提出将证据分为三类,即人证、物证和书证,而其他证据形式无非是对以上三种证据的使用方式,三种证据理论可以穷尽所有证据。[9]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证据法学中的热点问题。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的现状,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以求缓解这一难题:一是规定举证特免权,通过立法赋予部分人以作证豁免权;二是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制裁措施;三是规定对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如误工费、交通费的补贴。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78条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鉴定意见”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鉴定结论。“结论”一词过于绝对化,而“意见”相对于“结论”则突出了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其结果尚有待进一步考证和核查。以往,司法鉴定给人的印象是不可动摇的权威性,极易导致法官对鉴定结果的深信不疑,以至于在实践中对“鉴定结论”不经过审查和核实而直接认定,如果鉴定的结果有误就容易造成错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多次申诉。由此可见,“结论”一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会带来诸多问题。虽然借助于科学技术,但通过鉴定得出的结果未必是绝对客观的,因为鉴定活动实际上是鉴定人进行逻辑推断的主观思维活动,并非是对客观事物的描述和记录,它不同于勘验、检查笔录,而是鉴定人根据自身的知识对特定问题所作的判断,对同一问题,不同的鉴定人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正因为如此,“鉴定意见”的表述更为科学、更为合理。

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定证据形式,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有利于更快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且由于电子数据具有修改保存的便利性,便于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从而全面提升办案水平;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存在的一种证据类型,使得办案机关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法定地位确立相应的审查判断标准,以提高司法实践的科学性,提高执法机关的工作水平,从而提升执法公信力。当然,在电子数据的运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的困难和问题,比如在收集过程中如何控制收集范围、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如何最大限度地排除修改、变造电子数据的可能性,如何做好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等,这些问题有可能会成为运用电子数据的难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

◎真题解析

本章涉及证据的基本理论,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从历年司法考试的题目来看,考题内容主要涉及证据的分类和识别。对此类题目,如能正确理解各种分类的内涵,则较容易把握。

1.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答案:B

解析: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

2.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

答案:D

解析: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而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选项A错误。用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和工具属于物证,即实物证据;且该设备不能独立证明张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故属于间接证据。选项B错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也是实物证据,间接证据。选项C错误。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但张某的供述可以直接证明其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因此,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选项D正确。鉴定意见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又因为该鉴定意见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伪造行为,故属于间接证据。

3.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www.xing528.com)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三大属性之一,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否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显然,本题B、C项与甲是否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关系。D属于无罪证据,具有关联。

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的认定。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A、B、C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D项张某陈述的内容是李某单独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证人证言。

5.公安机关向与犯罪嫌疑人习某住同一单元的黄某了解情况时,黄某述称一次醉酒后,习某曾讲出自己因疏忽而导致董某死亡的事实。关于黄某的陈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间接证据

B.传来证据

C.言词证据

D.有罪证据

答案:BCD

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案中,黄某的证人证言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因此,A项错误。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于习某的叙说,是传来证据。因此,B项正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属于黄某的陈述,是言词证据。因此,C项正确。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反之就是无罪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言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是有罪证据。因此,D项正确。

6.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答案:B

解析: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本题中,关于字条,因为没有明确说明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是书证,如果是以字条上的笔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话,则字条本身就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此,A项说法错误。被盗的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是以其外在特征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是物证。被盗的物品清单是以其记载的内容(盗窃了多少东西)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所以是书证。

7.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答案:D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l)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8.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范围集中于物证、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的区别。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现金、CD机、首饰、电视剧录像带作为盗窃赃物,以其物质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显然属于物证。A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释】

[1]《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3]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4]陈瑞华:《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5]参见[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6]参见樊崇义、戴莹:《电子证据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检察日报》2012年5月18日,第3版。

[7]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8]参见孟昭武:《论我国刑事证据定义、种类和形式的新变化》,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5期。

[9]参见裴苍龄:《论实质证据观》,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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