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点:
1.有权决定采取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因为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二者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具有临时性。拘留的期限较短,这与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决定采取的特点相一致。在诉讼过程中,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直接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拘留只在法律严格限定的情形之下才予以适用。
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在我国,除刑事拘留外,还有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三者都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它们之间也有重大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适用机关不同。有权适用刑事拘留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适用司法拘留的是人民法院。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司法拘留适用的对象是严重妨害诉讼的人,包括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人,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还包括案外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来适用;而司法拘留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
4.拘留期限不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而司法拘留最长期限是15天。
5.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程序措施,具有诉讼保障作用;而司法拘留是一种制裁方法,是对妨害诉讼的人的制裁。
(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有权适用刑事拘留的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而有权适用行政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触犯刑法,又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www.xing528.com)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如前所述,最长可达37天;而行政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15天。
5.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对被拘留人的处罚;行政拘留则是一种处罚办法,属行政制裁的范畴。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人;所谓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是必须具有某种法定的紧急情形。所谓法定的紧急情形,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为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形,如果不先行拘留,可能就会失去罪证,或者失去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良机;或者会产生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四、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②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③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存在犯罪事实,但并非被拘留人所为;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也不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25条的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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