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国家的其他强制方法一样,都有强制性和预防性的功能。但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立,是国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必要手段;这就有别于刑罚,也不同于国家的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采用。当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权限也有所不同,比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刑事拘留权,而人民法院则无此项权力。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则不能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采用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目的。无论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隐藏,或毁灭、伪造证据,或与同案犯串供等,以保障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4.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适用。强制措施的适用意味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因此必须严格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对五种强制措施的条件、权限、期限、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正确适用。
二、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其内容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处分,使其在适用上就像一把双刃剑:运用好了,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秩序;运用不当,势必会造成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因此在适用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同时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均规定明确的条件、对象、期限、权限、程序等,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必要性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采用强制措施时要符合其目的,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时才采用,不是对任何案件的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采用;其二,采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考虑是否必要,不应将强制措施当做处罚手段随意适用。(www.xing528.com)
3.比例性原则。即对行为人采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案件性质和犯罪轻重相适应。
4.可变性原则。即对行为人采取某一强制措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诉讼的进程及行为人情况的变化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三、适用强制措施的意义
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国家赋予公、检、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打击和惩罚犯罪有重要意义。
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往往千方百计地企图逃避法律惩罚,设法逃跑、躲藏,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及时对其采用强制措施,才能把他们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可能恶习难改,还会继续犯罪;而有的犯罪分子在其罪行被检举揭发后,还可能对证人、检举人、被害人实施行凶报复,对其适用强制措施,限制甚至剥夺其人身自由,就可以消除他们再犯新罪的条件。
3.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妨碍查明案情的活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如果企图掩盖罪行、逃脱惩罚,实施一些妨碍查明案情的行为,如毁灭、伪造证据,制造假象,收买或威胁证人,与其同伙订立攻守同盟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就会迷惑或转移公安、司法人员的视线,影响正确查清案情。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就从客观上铲除其实施妨碍查明案情的行为,保证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4.可以防止发生自杀等各种意外事故。有的犯罪分子犯罪后,感到自己罪行严重,难逃法律严惩,或者认为自己已经身败名裂,就有可能畏罪自杀。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就可避免这些情形的发生。
5.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