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一具体的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审判管辖的确定还有另一项作用,就是同时确定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见,人民检察院决定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拥有案件第一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确定,同时也意味着负担公诉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得以明确。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作出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其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划分问题,即在普通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哪些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机关,距离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地最近,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因此,法律除了将少量刑事案件交由上级法院管辖外,把绝大多数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就近办案,也方便了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教育公民。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包括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一章所规定的犯罪案件,即《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规定的各种犯罪。这类案件是以案件性质为划分标准的。
2.恐怖活动案件。包括各类恐怖犯罪的行为,即《刑法》第120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一系列罪名。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判刑罚轻重为划分标准的。应当注意,这里的“可能”表明在确定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对于被告人最终会被判处怎样的刑罚并未确定,而只能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所作的初步判断。人民检察院对起诉案件的量刑认识或量刑建议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最终的刑罚种类和轻重要经过审判后才能确定。加上“可能”一词,在法律用语上更加严密,逻辑更严谨。这类案件是以可判刑罚轻重为划分标准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一般不再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仍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以防止诉讼的一再拖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接受移送;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必须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要求办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这三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能够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是一种必要的、恰当的立法选择。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同时也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多。不仅如此,从审级制度的角度考虑,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关系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的负担。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为数极少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既能满足少数重大案件的准确、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其集中精力完成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它充分发挥最高审判机关的应有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法律在对审判级别管辖作出原则性规定后,为了保证案件正确、及时的处理,赋予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中一定的变通处置权。
一人犯有数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合并一案审理,但如果其罪行可能判处的刑期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时,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就高不就低,即只要其中一罪或者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全案都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有: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地区管辖的首要原则。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基于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之例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于何谓“更为适宜”,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司法区交织或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属于“更为适宜”的情形,一般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等。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一)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包括地区管辖不明和级别管辖不明。对于前者,为避免因地区管辖不明造成案件没有法院受理的情况,案件可以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后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的指定管辖
基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其一,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的;
其二,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错误管辖而需要移送管辖法院的;
其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其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
此外,对于不在同一地区抓获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并案处理,由主犯被抓获地人民法院就整个案件进行审判;主犯、从犯难以确认的,可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发生争执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包括专门管辖和有关刑事审判管辖的特别规定。
(一)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在我国,对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专门法院案件的管辖并未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目前已经全部归入地方法院系统。
军地互涉的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实行分别管辖制度。原则上,地方人员犯罪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犯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的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权,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须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与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类似,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也可能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此类案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审判管辖的特别规定
在实践中,关于审判管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对这类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理论导读
学界关于管辖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刑事案件管辖权的配置。即刑事案件管辖权在不同的公安、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分配时,对于必然出现的管辖竞合或管辖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尽管有学者建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从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优化刑事案件管辖权配置为目标,来确定和规定管辖原则。[1]但是2012年的修正案在管辖问题上,仅做了小改动,如调整了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而没有涉及管辖原则。
理论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和划分,存在如下争论:
首先,管辖权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划分标准主要是按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确定,但实践中有些案件究竟如何定性只有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才能进行,在刚刚发现犯罪事实时就要求准确把握罪名并以此决定案件管辖机关,确实有较大难度。如在企业改制中涉嫌犯罪的,企业性质与涉案人员的身份往往很复杂,如果开始认为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职犯罪案件,然后在事实调查中发现并非如此,再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另外,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所争议的定罪涉及立案管辖事宜,一旦法院采纳对检察机关不利的意见,那么检察机关将因为缺乏管辖权而使得所有的审前活动失去法律依据。
其次,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的管辖竞合情形。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存在多个可以分解的单个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相互交叉、互相关联,则可能产生一个案件存在多个管辖权的管辖竞合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六机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这个规定并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其一,如果一个刑事案件涉嫌几个犯罪,往往很难区分哪个是主罪,哪个是非主罪。其二,当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共同实施犯罪时,由哪个机关进行管辖,法律没有规定。其三,当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管辖的犯罪时,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四,以某个机关为主侦查、其他机关配合究竟如何开展,如何配合也缺乏明确规定。
最后,缺乏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已搜集到的证据以及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处理。侦查机关通过其侦查行为获得了犯罪证据,但是如果后来发现该案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构成非法证据?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真题解析
1.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2/3为诈骗所得,1/3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D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巨额财产2/3为诈骗所得,1/3为盗窃所得,而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辖的内容,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继续侦查,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
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答案:A
解析: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
A.骗取出口退税案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C.隐瞒境外存款案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选项B、D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类犯罪,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选项C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4.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A、C项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D项钟某属一般主体实施普通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应属公安机关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
5.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
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
答案:C
解析:《刑诉法解释》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黎明号”货轮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就是丙市法院,因此应当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
6.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该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管辖权争议应当层报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甲省与乙省在法院系统中的共同上级,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选D。
7.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
【注释】
[1]参见张智辉:《优化刑事诉讼职权配置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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