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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立案管辖范围及公安机关的职责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法律已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二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由其他机关侦查的案件。除这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规定的立案管辖范围及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分依据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详言之,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专门立案侦查。

一般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立案管辖的主要根据有:

1.与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复杂程度相适应。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复杂程度确定立案管辖的具体范围,即有必要区分无须侦查和需要侦查的案件交由不同机关管辖;对于需要侦查的案件,还要根据犯罪行为性质不同进一步区分。

2.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具体任务相适应,有利于三机关有效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例如,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直接由其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限于少数特定的类型,不宜过多。既要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因管辖纠纷而导致诉讼延误。立案管辖的确定应当明晰,能够指导实践中的各种情形,否则就会在适用中引发混乱。

二、立案管辖具体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它进行侦查。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做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正是基于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法律已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二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由其他机关侦查的案件。除这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①《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②《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③《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照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归纳起来,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www.xing528.com)

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处罚的犯罪,但《刑法》第163条第1款、第2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8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9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则第4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以及破坏选举案等。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只有当出现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述规定应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案方面的灵活性规定,但必须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掌握,不宜任意做扩大解释。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是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和法律监督职责相适应的。

(三)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谓自诉案件,就是法律允许被害人或其他具有自诉主体资格的人直接起诉而无须经历侦查、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仅犯罪行为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掌握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再行侦查,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就是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的规定,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由于具备下述条件而转变为自诉案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由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相互推诿而使得被害人陷入告诉无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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