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与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活动,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刑事代理制度突出的一个特点是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的主体的特定性,即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只能是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
基于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对代理人范围、权限、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委托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产生,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一)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区别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是刑事诉讼的两项重要制度,尽管二者在范围上完全相同,但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人是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而代理人则是根据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代理人则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权限完全取决于法定或者授权的范围大小,且要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
最后,有权委托的人不同。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有权委托刑事代理人的有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公诉案被害人的近亲属。
(二)刑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被代理人可以通过诉讼代理获得他人的帮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被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知识、文化、表达能力、身体或精神状况等方面的欠缺,仅凭自己难以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代理制度为他们提供了获得帮助的可能。
2.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代理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能够增强调查分析证据、论辩案件事实的力量,提出有参考价值的代理意见,为审判人员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了帮助。
3.有利于宣传法制,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代理人作为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有着更为客观、理性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被代理人的说服和引导,也能够提升向一般公众宣传法制的效果。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www.xing528.com)
其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
其三,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包括一审、二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限,具体取决于被害人授权的范围。其权利主要是:有权代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犯罪;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其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提出申诉,也可以代为提起自诉;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应当指出的是,在自诉案件中,只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委托代理人。
自诉人与诉讼代理人确立委托关系时,应明确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如果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此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就成为反诉案件的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这种情况下,征得代理人的同意,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自己在反诉案件中被告人身份的辩护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与要求,与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与要求相同,即都要订立委托合同,并注明委托权限、代理事项、代理期限等,以便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
三、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同样,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7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代理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代理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代理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代理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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