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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某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流派与变局解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某一国家、某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而言,有关这一学科的各种理论流派也是其研究对象。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应研究如何应对国家刑事司法改革之变局,如何面对中国法治实现进程中的争议和问题。在对新法实施关注的同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也如火如荼。

研究某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流派与变局解析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理论基础。对某一国家、某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而言,有关这一学科的各种理论流派也是其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由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构成,首先要研究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程序规则以及适用方式等。基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性和不断发展,根据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以及司法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根据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提出现行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案。

2.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司法实践也是刑事诉讼法学关注的对象,这主要体现在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研究刑事诉讼。诉讼法学是具有应用性特征的部门法学。刑事司法实践应当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法学理论的生长点。脱离实践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说服力的。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而且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在诉讼活动中起实际作用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即使并未明示于法律条款中,作为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也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认真考察其是否合理,为改革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完善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理论,是分析诉讼法律规范和进行实证研究的思维工具,只有切实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才能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具有深刻明晰的眼光和高屋建瓴的气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心是如何改造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必须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例如,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基础以及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基本规则与原则、刑事诉讼的结构(包括整体结构和阶段性结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证据制度等。

4.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刑事诉讼理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发达国家的诉讼制度、诉讼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理论,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度和诉讼理论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留下大量珍贵的人类司法文化财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对其中一些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制度、方法,应大胆引进,为我所用。

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应始终将其放在刑事诉讼法的系统框架下进行。任何忽略某一部分与整体的联系,孤立地去学习和研究具体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做法,是难以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的。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指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研究对象所构成的一套具有内在逻辑性和层次性的结构性形态。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从研究对象的历史阶段看,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和古代刑事诉讼法学构成。从研究对象的功能来看,刑事诉讼法学可分为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大部分;基本理论涉及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回答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功能、价值、理念、原则等抽象的、宏观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关注“为什么”;而应用理论则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状况,包含对刑事诉讼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关注“是什么”、“怎么办”。

◎理论导读

刑事诉讼的历史悠久。在欧美国家,基于刑事诉讼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具有独特的地位。(www.xing528.com)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应研究如何应对国家刑事司法改革之变局,如何面对中国法治实现进程中的争议和问题。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方法是一个必须重视的前提。要凝练法律科学的生命力,法学研究者应当在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加以完善的基础上,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多视角的研究模式,从制度变迁的背景里和经验事实发现中提炼出有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为此,应当从移植西方法制的经验和教训中找到一些人类法律生活中共通的价值观念和经验法则;应当从我国自生自发的诉讼实践和司法改革中总结制度形成和成长的规律,从而提炼出一些对中国问题具有理论诠释意义的概念和指引功能的范畴,以形成我们的法律理念,进而提出适应中国制度建设的法学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以统筹实现国家安全与个体自由权利保护规律的科学,同样需要理念的提炼、规律的总结和制度的创新。

每一次法律的修订,都会引起一波学习、研究和讨论的热潮。2012年3月的这次修订也不例外[2]尽管争议一直存在,但是此次修订的亮点和进步不容忽视。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提前到侦查阶段,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等组合拳强化证人出庭等。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如何落实这些规定,既对实践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学术界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研究空间。如为保证新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都颁布了一批司法解释,关于司法解释的单位、主体、程序与原则等问题都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3]可以预见,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都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对新法实施关注的同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也如火如荼。乃至有论者认为:“在法学领域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学术创新任务更加紧迫,尤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已经到了非讨论不可的地步。因此努力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性转换,为重构和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学创设必要的理论前提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紧迫艰巨并具根本性和挑战性的学术任务。”[4]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研究方法问题,既包含了对传统研究方式的反思,也有对转型的思索以及未来研究方向的趋势预测。[5]研究方法的转型必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注释】

[1]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外延有最狭义、狭义、广义以及最广义四种界定方式,最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进行司法裁判的审判机构,也就是法院。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则包括检察机关。在我国,一般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称为司法机关。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材绝大多数主张: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权既包括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其范围包括所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特定刑事职能的国家机关,即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外,还包括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职能以及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职能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这种观念认为,公安机关在我国虽然整体上属于行政机关,但对于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刑事警察,其行使的是一种刑事司法权,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称为司法机关,是刑事司法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人们习惯于从广义角度理解司法机关。事实上,这种理解也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承担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至于最广义上的司法机关,除以上三种具有刑事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外,还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进来,持此意见的并不多,大多数人把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定性为行政机关。本书中的司法机关,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从刑事司法职能配置的角度界定司法机关的外延。

[2]参见杨佳瑜:《一部法律,各自解读?新刑诉法如何施行面临考验》,载《南方周末》2012年4月6日。

[3]参见程雷等:《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实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http://www.chinalaw.org.cn/htm l/zzyj/xshd/hyzs/378119.html,2013年2月26日访问。

[4]郝银钟:《构建凝聚时代精神的新刑事诉讼法学》,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

[5]《法学评论》杂志2012年第5期以专题形式集中刊发了5篇论文讨论该问题。参见熊秋红:《从“法学研究”看刑诉法学研究之转型》;李建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品格与态度》;孙长永:《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反思》;陈卫东:《从刑诉法修改看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宋英辉:《实证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影响》;左卫民:《实践法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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