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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中关于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记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宗族群体在契约文书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土地买卖双方、租佃双方是族亲关系,在契约文书中屡见不鲜。财产交易族人中进行,充分表明宗族群体的存在,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此外,过继、入赘、收养义子也是宗族制度的产物,有关契约验证宗族活动范围的广阔。社会等级制度,从人口买卖的契约中部分地表现出来。

契约文书中关于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记录

社会结构论说的是构成社会本质的那些成分,等级关系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换句话说古代社会就是等级社会,缔结契约文书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中人、保人、见证、代书之间的社会关系,反映某些社会群体及其相互关系。

宗族群体在契约文书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土地买卖双方、租佃双方是族亲关系,在契约文书中屡见不鲜。有的是族人个人之间的产权转移,或兄弟共同卖产给族人,还有房支公产出卖给族人;有的是族人之间的田地、住房租赁,房支铺面房在族内出租。产权变动,无论是在宗族内部,还是同外人交易,卖产一方会必定写出他的近亲,即兄弟伯叔,表示他们认可这一成交,中证、担保人,也是族亲或其他亲戚,或者是买方的亲属,也是认可态度的表白。合约将宗亲关系写明,如乾隆十二年(1747)徽州祁门县三都一图姚村一份卖田契约就是如此,该村寡妇汪阿方因贫穷难以为生,将丈夫遗留的税田一亩,以得价银五两三钱出卖,卖田赤契上除了她名字和按手印,还有“中见亲叔汪元璠侄汪为”的花押。[1]又如雍正五年(1727年)福建永安冯九珠租佃族兄冯上玉耕田,佃约如此写道:“立承佃人族弟九珠,今来要田耕作,托保前在上玉兄佃得谷田一段……(租)谷递年到秋熟之日,备办好谷,送至兄家下风扇交量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卖弄界至,抛荒丘确水浆等情,如有此色,应兄改佃,弟不敢阻占,今来二家甘心,立承佃为照。雍正丁未五年十一月□日。立承佃弟九珠(押),代字保佃九环(押)。”既然是租佃合同,佃户保证交租及田主田业的完好,不敢欺诈,这是不讲情谊的,但是亲族关系明明白白,一口一声弟呀、兄呀,显得那么亲热。财产转移在亲族内进行,合乎伦理,这是不让产业流出本家,以维护家族利益和面子,是没有给祖宗丢脸,卖产者的失落感、沮丧情绪多少得到缓解。社会有“卖产问亲邻”的习俗,在契约文书中得到验证。财产交易族人中进行,充分表明宗族群体的存在,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此外,过继、入赘、收养义子也是宗族制度的产物,有关契约验证宗族活动范围的广阔。(www.xing528.com)

社会等级制度,从人口买卖的契约中部分地表现出来。卖身契写明卖身原因,籍贯、年龄,若有家属随同卖身则有他们的性别、年龄,卖身价,身份变为仆人,由主家更名,保证听从使唤和不逃亡,亲人及中保人姓名,以及主家姓氏。卖身实现,与主家形成主奴关系,卖身者成为奴仆。明清时期社会等级构成是皇帝—贵族—百官—衿士—平民(良人)—半贱民—奴仆,奴仆在等级制度里处于最底层地位,衿士以上是特权等级,既然奴仆如同物件一样可以买卖,法律上几乎不被当作人来对待,不仅与主人不平等,与平民以上等级的成员发生纠纷,要受到加重的刑罚,而良人、特权等级成员则要减刑,奴仆成为社会性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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