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是防治背信弃义小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实为倡导人间诚信的工具,是否遵守合约,乃是个人、群体、社会、政权诚信度的测量器。人类社会必须有契约约束,社会才能正常运转,人们社会生活才能正常进行。
人无信不立,传统社会讲究人伦孝悌忠信,讲求做人五德的仁义礼智信,做人离不开一个“信”字。人们懂得无征不信,办事要有凭证、凭据,才能使人相信,促使人守信。是以民间的经济交易、经济合作、人口买卖,以致立嗣、招婿承祀,通常都要立有字据,形成契约文书,以便按协议执行。这就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遵守协议,否则是违约,成为没有信誉的人,为众人、为社会所不齿,甚至会被对方告到官府,成为犯法之人。
为昭守信誉,契约文本中总有卖主作出实有产权的保证、违约的处置,作为买主提请仲裁、告官诉讼的依据;借贷者要提供抵押物品。还有卖方、借贷方保证信守合约的下述字样:“口说无凭、立此存照”,“恐后无凭,立此存照”,“恐口无凭,立借字存照”。讲诚信,履行合约,田房买卖就完成产权转移,人口买卖为主奴关系的确立。(www.xing528.com)
实际上契约的执行存在违约问题,所以土地买卖、借贷、租佃等纠纷屡见不鲜,案件不断出现,这里仅举一例,以见诉讼的频繁。乾隆十七年(1752年),安徽祁门县张姓贻光堂,将族产坟山出卖给朱良存,立有字据,四至钉界,次年,卖方经手人的弟弟张润保状告朱良存,说所卖之地内有他一股,他因外出佣工,所以那一股没有出卖,现在因无钱缴纳钱粮,要求地豪朱良存承买,他故意不买,以图霸占。署理知县相信他有一股之说,要他找中人调解:“自邀前契原中,理言向卖,不得藉粮混渎。”及至张知县回任,张润保几次上告,知县仍是和解态度:“所禀如果实情,该签差饬谕成买。”又认为朱良存不买并没有错,不接受呈词:“朱良存既未占尔未卖股份,伊止不肯承买,有何不是之处,混称法所难究,不准。”张润保接二连三的控告,引出乾隆十九年朱良存的反控,说明承买的是全份坟山,“身照契四至受管厝棺,历今无异”。知县遂批道:“张润保逞刁耸控,甚属可恶,准拘讯究。”笔者未见结案文献,但据已有的材料可以说明三个问题,一是两位知县开始都相信张润保据有一份股权,所以主张调解,而后张县令认定是张润保逞刁兴讼,是理屈一方,拘拿审理。起初相信张润保,可能因他是佣工的贫民,一般不敢刁蛮,故而让调解,希望朱良存承买。二是两造被对方视为“地豪”或“刁中又刁”的“横棍”,即使不知究竟,毫无疑问,两造必有一方是横棍或地豪,不守买卖契约,是不讲诚信的人,是刁民。三是这是一个一方违约的案件,原告、被告互相倒换位置,经年不解,而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何以延宕时日,是因张润保一控再控,作为贫民的他倒“有恃无恐”,是穷而无赖,根本不把诚信当作一回事。仓廪实而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看来他不知礼义、荣辱。世间多贫穷之人,自然容易不顾荣辱廉耻,不讲诚信;世间富人又多为富不仁,自然容易不顾礼义廉耻,不讲诚信。纠纷诉讼多,表明许多人不讲诚信,社会诚信度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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