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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棚民向山主支付货币地租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扣除部分,就是每年的地租,退还的部分,是因契约破坏,未能实现租佃,退回事先交纳的地租。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棚民向业主交纳的不是他的生产物,而是生产物的价格——货币,它是货币地租。[10]他们是富裕农民,因其富裕,才能够预付地租,同业主实现货币地租关系。

富裕棚民向山主支付货币地租

“租山棚民各立召约”,“约有载明价银、年限、年满退山者,亦有不载年限者”(《杨文》)。这个租佃文约中的价银是指什么?因为是租山契约,当然不会是买地价。是典山价吗?是押租(即获得租佃权的顶银)吗?都不是,它是地租。杨懋恬在拟定处理棚民、山主纠纷的办法中规定,若山主在租佃期限未满之前退佃,要依租期退还租银:“所有租价银两,按年分摊,如原限二十年,租价一千两,已种十年,即扣除五百两,仍还银五百两,饬令拆棚退山”(《杨文》)。扣除部分,就是每年的地租,退还的部分,是因契约破坏,未能实现租佃,退回事先交纳的地租。杨懋恬这样规定,也这样执行。棚民方会中等租佃休宁县山田,出租价银二千六百多两,后因人命案件,被勒令退佃,只领回价银一千四百两,其余一千一百多两“因承租数年,俱经得有利息”而被扣除。清朝政府采取这种“饬退租价,按年分摊”[8]的办法,说明棚民所出的价银,是一次交清租佃期限的地租。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棚民向业主交纳的不是他的生产物,而是生产物的价格——货币,它是货币地租。二是地租交纳在生产之前,是一种预付地租。预租,地主早收一二年的情形常有,如同《红楼梦》所描写的“寅年吃了卯年粮”,但预收若干年的则很少。

棚民预付地租,表明地租不轻,就地租绝对量看也不小。记载说“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民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杨文》)。有的记载还说棚民“向业主租取荒山,租价反倍于买价”[9],这样高额地租,反映了地租剥削的野蛮。

棚民以超过买价租地的现象也不难理解。清朝自康熙中期以后,地主阶级大肆兼并土地,造成土地高度集中,随之产生的是租地困难和地租极度沉重。棚民为取得租地,离开家乡,来到山区,不租熟地,佃垦荒山,所受剥削虽亦很重,但获取租地却较为容易。(www.xing528.com)

能够预先交纳相当数量租银的棚民,自然不会是极其贫苦的农民,所以官僚汪梅鼎说:“此种棚民本与贫无所归者悬殊”。[10]他们是富裕农民,因其富裕,才能够预付地租,同业主实现货币地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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