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余氏在咸丰元年申请徽州府告示,维护乡约和申明亭的权威,强化理坑村落的社会秩序。乡约属于政府系统,是政府设在乡村的教化组织,有的地方还起着保甲的作用,这本来是政府的事情,宗族却主动请求与其协作,而政府亦予支持,同意它参与村落教化事务,这就表明宗族超出内部事务范围,涉足同政府有关的外部事务。历史资料显示,咸丰元年余氏的请求不是个别的案例,这个宗族于光绪三十一年联合朱氏宗族为禁止赌博的事情呈文徽州府,请求出示禁赌,报告由在乡里的候补同知余显谟、补用知县余家鼎、职员余文炳、附贡生余钟、廪生余辉祖、生员余联荣、监生余承租、耆民余配义、乡约余有余、朱彝叙等33人具名,禀文称:“职等居分五村,三姓六约,生齿日繁,贤愚不等,故请建申明亭,旌别淑慝,历奉宪示禁赌,培俗维风,立案定规,已蒙钤印颁发……后因兵燹,条薄凋残,狡悍匪徒觊觎玩法,间有窝赌者,见被拿获,报知六约,绅耆齐诣,在亭议罚,即从暗煽匪徒蜂拥亭中,从旁作梗……职等思挽颓风,理合邀集约内,重整旧章,谨将历守规条,缮折呈求钤印立案。”这一长段的引文,反映了两个事实:一是绅耆在村落起重大作用,他们对内有管理权威,并且能够代表族人向外活动,乃至同官方打交道,绅耆,或者前面说的衿耆,何许人也?绅是绅士、绅衿,就是那些官员和有功名的读书人,是农村社会的上层,所以呈文中先出现的是他们的姓名,耆是耆老、耆民,即老年人,但是他们不是一般的老人,而是宗族的主事人,族长、房长之类。由此看来,宗族的管理权是落在绅衿和耆老手中,绅衿不一定是名分上的族长、房长,但同耆老的族长、房长一起管理宗族事务,不仅是家族内的,村落的、外部的事情也包括在内。二是各姓主事人共同执掌村落地区事务,余显谟、朱彝叙等分居于五个村庄,属于六个乡约,可是呈文的名单上只有余、朱二姓成员,表明另有一姓没有有资格的上书人,只好由余、朱二姓来负责这个社区,并且名单中只有朱姓的一个乡约,可知这五个村的社区事务基本上是余氏说了算。无论是余姓的人,还是朱姓的人,他都不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是以宗族代表面貌出面的,他的权力是宗族赋予的,他代表的是他的村落的宗族,所以诸宗族村落形成的社区,更必须由各宗族主事人来共同管理,只是那一个姓氏的势力大,就起主导作用。因此说:“村落由宗族主管,村落的社区也是由宗族负责”,大约是不会有错的。
余氏、朱氏是为禁赌和治安上呈文,聚居漳村的王氏则为维护水资源,为禁止滥肆捕鱼吁请政府保护。王氏合族人员,连同乡约、保甲于乾隆二十五年呈文婺源胡县令,请求“赏示养生勒禁维风杜患”告示,原因是漳溪流经漳村,村民食用溪水及浣涤衣物,而各乡渔民来此网捞竿钓,互相争斗,霸占渔利,夏日更裸体戏水,害得妇女来此洗涤不便,要求划分出村前上自滩头、下至滩尾,不得捕捞,“永禁养生”。经胡知县批准,勒石示禁。呈坎罗氏竖立“公禁河鱼碑”,不许滥肆捕鱼。洪村洪氏宗祠光裕堂有嘉庆十五年的“奉宪养生”碑,同治二年的石碑“加禁养生”,先后关注鱼类保护,力求渔业的正常生产。(www.xing528.com)
宗族首脑为社区事务与政府联络,获得允准,表明政府认可、支持绅耆主持社区事务,实即承认宗族自己管理自己的村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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