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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管理制度的演变:族长与祠堂管理者的起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0]上述金氏、许余氏、黄氏、高氏、江氏、周氏等经理宗族事务的能干、被特祭者,表明众人推举宗族祠堂管理人,以及自愿与事者不是个别现象。

家族管理制度的演变:族长与祠堂管理者的起源

祠堂是族人祭祖的场所,谁来组织祭祀和管理族务,势必要有负责人,甚至要有一个机构,才能完成其使命,于是有宗子、族长及其助手,他们是怎样产生的,如何行使权力?

1.实行虚拟宗子制和能人主持族务

宗族是血缘群体,周代产生宗法制的宗子制,嫡长子为宗子(宗主),群子听命于他。宗法制与分封制配合实行,秦汉以降,废除分封制,宗法制不能完整实行,通行的是变异型宗法制,或保留宗子制的外衣,然因宗子不能赡族,无能为力。休宁茗洲吴氏《家规》:“宗子上奉祖考,下壹宗族,当教之养之,使主祭祀。如或不肖,当遵横渠张子(载)之说,择次贤者易之。”[42]可知宗子由大宗嫡长子(长房长子)充当,只是祭祖仪式中的主祭,并不能掌管族中事务,其年幼时,族里要教导他,家庭经济不好要资助他,培养他能够胜任,设若不成器,就要撤换他。这是虚拟宗子制,实际是由宗族的其他尊长担任族长和能人主事。晚清绩溪南关许余氏《宗祠规约》,讲到族长主行事务,特别指出:“一族之中事务颇繁,论名分固当以族长居先,论事务又当以贤能为正。若一一推诿族长,恐其懦弱则遇事不能支撑,愚蠢则主事多所偾败,故以贤能为主,不可拘定斯文族长。”意思是尊重族长,但理事要依靠贤能之人。安徽婺源、江西浮梁三田李氏家法中关于家长之规定:“为家长者,视听言动一以正直,不可轻信妇人、仆隶之言。”“家长不幸有过,举家随而谏之。”[43]家长应行家长之道,端正修养,秉公理事,不得胡乱行事。

2.协助族长主理族务的贤能人士由推举产生,并以配享宗祠酬其劳绩

前面说的休宁金氏修缮祠堂,权威人士金有琤主事,任用金受威等人助理,表明能人在宗族事务中的主导地位。有的家族制定祠堂公举主事人规则,如绩溪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家政》:“一族虽以族长为主,而理财必由合族公举正直精明之人为祠董,或加一二人副之,以司出纳。如其诚心经理,使公堂丰足,合族受惠,百年后于报功祠立神主以祀之。俗所谓‘能干祠’也。倘或侵公肥己,无功有过,虽终身管理祠堂,没后不许滥入。”[44]被公举经管财务的办事人,俗称“能干”,为奖励他们,在祠堂设立能干祠,给予身后的祭祀荣誉。绩溪黄氏设有族长、分长,另设专人——“司值”,轮值管理祠堂具体事务,因族内区分三个门派,故每派派出一人,三人共同理事,三年轮换。司值的产生是“各分长集议,每分公举殷实老成者一人接管司值”,由族长认可。设若司值有舞弊情事,族长、分长罚胙一年,分长负责赔偿。被举荐的司值,“不得推委强霸”。此外,设有“能干”,而且人数众多,以至有四十多人,主要任务是稽查办事人收租办祭是否有误;经理各村派丁事务,派丁是为祠堂服役,应当合理;查察上丁进主,不得有差错。至于能干本人,分出三班,每班服务三年,必须“各尽心竭力,方无愧能干之名”。“倘有不遵,以不孝罪论。”[45]

绩溪梁安高氏本拟建筑能干祠、特祭祠,因无地基,就在祠堂寝堂楼上设能干龛、特祭龛,表明该族有能干,而特祭是给祠堂捐钱者的荣誉,捐钱,早期定例是三十两,清季则须一百二十两。[46]有的祠堂事务人员,系指派或拈阄确定,如休宁江村洪氏《祠规》的办法:“管办祠事,每岁以二人督理,自长而下依序顺行挨执,不得推诿。”[47]或如康熙年间歙县汪氏祠祭首事的拈阄产生法,《崇本祠条规》云:“每年首事阄分开载祠簿,轮流经管,永以为规。”[48]绩溪城西周氏宗祠,一贯推举“能干”办理事务。嘉靖朝建祠时能干出力,乾隆朝重修宗祠,继续由能干经营。能干是公举的,也有富裕族人自愿向祠堂捐献而成为“能干”,这就是《刻祠谱记》中所说的“新捐能干户”。能干只是宗族办事人员的一种,周氏为谋求持续发展,由五房分长与阖族斯文于嘉庆十年(1805)共同“厘定章程”,规定借助与培植下述几种人员:“文会上京户,所以培人文”;“新捐能干户,所以谋善后”;“至修祠户之立,更为春秋修其祖庙之资,此尤继述之大者。”[49]可知房长、斯文、文会户、能干、修祠户在宗族中占据重要位置,拥有管事、议事权。宗祠内建立“能干祠”,就是酬劳族务管理人于身后的——祠内配享,永久纪念。[50](www.xing528.com)

上述金氏、许余氏、黄氏、高氏、江氏、周氏等经理宗族事务的能干、被特祭者,表明众人推举宗族祠堂管理人,以及自愿与事者不是个别现象。

3.族长和祠堂理事人员应依照公议产生的宗族规则行事

前引汪氏《崇本祠条规》,为《歙县汪氏崇本祠条规》一部分内容,是由众人议定:“崇本宗祠公议载簿条约,分颁两族各派,凡我族属务宜恪遵,以正彝伦,以敦风化。”并在康熙三十年(1691)一月“两族集祠议刊通传”[51]。是公议决定刊刻遵行,非某个人或几个人的私意所决定。休宁江村洪氏在康熙五十八年(1719)族众公议制定《祠规》,洪昌在《祠簿序》写道:“吾家宗祠既成,即集众公议,酌立祠规,以为世世法守。庶几家安本分,人尽醇礼,而春秋禋祀,致其丰洁,共以一诚相接于祖宗,而祖宗惠福无疆,我洪氏子孙其永有赖也已!”[52]绩溪邵氏祠规也是族中各派代表共议形成的,不过该族谓此为合议。其《祠规合议》云:“立合议邵宗祠派下人等,缘本祠越主事毕,公议重订祠规,以期通族亲睦,勉为盛世之良民,作祖宗之令子。顾立规难,行规尤难,一或有不肖者,任意阻挠以行其私,则祠规破坏,百弊丛生,通族之人莫不并受其害。爰集族众将祠规公同核定,缮列粉牌,悬挂祠内,俾有遵循,用垂久远。并立合议一样四纸,各存一纸附列条款,永远存照。……倘有违祠规者,即应集众会议,依规办理,不得畏难退缩。”[53]

到了清末,朝廷宣布预备立宪,本来就实行族务合议法的绩溪邵氏更议出族人选举负责人的办法。光绪三十三年(1907)的《新增祠规》:“本祠首事人等宜仿国家新定选举法,由族众投票公举,以得票多寡为去取准绳。一经选定,不得推诿。一年一次,善则留任,不善则不举。如肯任劳怨而公直者,谓之善,如毫无建白而诡谲者,谓之不善。其被选者只论公正,不论有无功名;选人者必平日省事正派,方准列名投票,以防弊端。至被大众留任至五年之久者,其为正直勤劳可知,应列入纪善籍,以表劳勚。异日修谱当立传以表章之。”[54]如此选举族务首事,克服宗族群体的宗法因素。

总起来看,徽州名族祠堂的管理,传统的宗子制是外形,实质是由众人遴选、推举的贤人、能干、斯文主持族务;同时实行分权、轮流管理法,族长不能集中权力,为所欲为;族规亦为多人协商的产物,并非某个或某几个权威的愿望强加给族众,多少体现出众人参与宗族事务的精神。由此可知,族长、分长以外的祠堂经理人,与血缘尊长关系不大,宗族的宗法色彩并不那么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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