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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防范与冲突解决的多种方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祖训族规教育族人自爱、制约族人行为;家法处置不良行为者;调解族内纠纷;主动关注和睦邻族事务;族际协议防止与解决纠纷。名族为防止卖谱,对族谱的发放、保存作出严格的规定。对卖谱者处罚极其严厉,因为名族的地位令人羡慕,小族的人会买名族谱而冒充其成员。宗族处理族邻关系,有着睦邻、协商原则,调解纷争,尽量避免事态扩大。

宗族防范与冲突解决的多种方法

祖训族规教育族人自爱、制约族人行为;家法处置不良行为者;调解族内纠纷;主动关注和睦邻族事务;族际协议防止与解决纠纷。

教导族人守本分,尊祖敬宗睦族。绩溪东关冯氏《家戒》讲述做人原则:“百行奚先?曰忠与孝。五伦孰重?曰君与亲。纲常须正,伦理在明……致家和而族睦,使俗厚而风淳。”[135]休宁金正佑,倡导族人修缮颓圮的祠堂,希望进家庙的人,“毋以众暴寡,毋以富欺贫,毋以强凌弱,贫穷患难婚姻死丧相救相助,如葛藟之固其本根,则上可以对宗祖,而下真无愧于子孙矣”[136]。特别强调贫富族人的和洽,不可产生嫌隙。

教育族人和睦公平分家。婺源长溪余氏《祖训》谆谆教导族众析产要公平合理,要听从贤明族长公断:“兄弟伯叔分产析业,务在公平,配搭阄取,毋贻讼端。”如若发生争执,“必须听从贤明族长公议释判,毋得遽尔闻公,以失族谊”[137]

族人要爱护宗谱,绝不允许出卖。名族为防止卖谱,对族谱的发放、保存作出严格的规定。歙县蔚川胡氏特制定《谱规》,每年祠堂祭祖时,保存者携带族谱,经过查验,再领回去;如若保管不善,致使损坏,或者私改内容,祠堂将“重罚不贷”;尤其“戒无私鬻。违则遍告同宗,呈公追究,并削其人世系,屏诸他乡”[138]。对卖谱者处罚极其严厉,因为名族的地位令人羡慕,小族的人会买名族谱而冒充其成员。

祠堂调解族人争端。祖训族规多有告诫族人不可轻易兴讼的内容,说明打官司会受人愚弄,破财荡产,害处不可胜言,有争端在祠堂调解,事情过于严重再去官厅判理。族长的处事,要本着情与理相结合的原则,让涉事人都心服口服,以完满了结为理想。祠堂调解,绩溪许余氏谓之为“鸣祠品理”,原造请求族长评理,俗语谓之“开祠堂门”,只有“事关宗祠,方与公道品论,勿使成讼,庶与家训所谓息争讼者相符,切不可各为其党”[139]

惩戒违犯伦理道德的族人。许余氏的《宗祠规约》对家法、国法作出界定,明确家法内容,不得违犯国法,其文曰:“作奸犯科,国家有例,犯国法者鸣官治之,非家法所当治也。家法祗以祖宗前杖责为止,杖责以上非宗祠所可预。闻乡蛮宗党往往有活埋、活葬惨情,妄谓家法尔尔。不思治人家法,自己已罹国法,即家法杖责、跪香、革逐,亦必悖伦逆理、盗卖祀产等情,有关宗祠乃可。非关宗祠者,宗祠为之排解,不得妄施家法,开宗族以强欺弱之衅。”[140]家法手段是杖责、跪香、革逐,如若置族人于死伤,则是宗族犯了国法,是野蛮宗族行为,应当警惕。许余氏是争取做文明宗族。绩溪梁安高氏对不良族人的惩处精神大体同于许余氏:“家法不过杖责与驱逐二条。若罪不止此,即非家法所得而治矣。假使泥家法之名,因而置人于死,如打死及活埋之事,此行家法而僭国法也。”杖责罚跪的情形是:成人得罪父母尊长;窃取族内物件;在族外有奸淫事迹;与族内妇女笑谑;聚赌。逐出革胙的对象:悖逆不孝;盗卖宗谱及祖坟地基,砍卖切近祖坟的林木[141]

上述宗族规约,对待子姓是规劝晓谕与惩罚相结合,希望族人自觉做符合伦理道德的人,有纠纷在族内调解,不得已才去打官司。

宗族处理族邻关系,有着睦邻、协商原则,调解纷争,尽量避免事态扩大。歙县义城朱氏祖训“和睦族邻”之道,主要是息事宁人。深知处人处事不容易,讲求怎么处置争端:盛气凌人不可,一味卑逊退让人难以忍受,不过还是以谦让为宜,故云:“以刚与烈处邻族,断难服其心,心不服则必亢;以柔与懦处邻族,自足摄其志,志既摄则易平。”[142]原则如此,具体怎么做?笔者尚未见到徽州名族的有关规范,而徽州邻郡池州之仙源杜氏有所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宗族睦邻的具体做法。杜氏《家政十四条》讲到族长与外界事务的关系:“如邻姓有庆,公家理应致贺。”[143]目的是与邻族保持正常关系。大约徽州名族也会如此。

未雨绸缪坟山协议。坟山争端屡有发生,明智的族人未雨绸缪,对可能引起争端的相邻祖坟各立界牌,合议互不侵犯。黟县李姓、江姓祖坟在二都东山金钱堆,江天佑、江天赐、李元秀等人,“恐后二家子孙人心不一,是以托凭亲友议立合墨”。康熙五十二年(1713)合议:“二家以后均不得开穴扦葬,以及私鬻情事。此外,余山照原各管各业,二家不得侵越界至,如敢侵越,将此合墨赴公理论,甘罪无辞。”[144]绩溪唐厚甫、王春庆、汪程氏三家未葬墓地相连,旁边是吕永庆、吕元庆两家的,经协商,五家各出钱共同建设墓区,绘图明示各穴位姓氏,将来照穴位安葬。由于安葬时间必定前后不一,将要下葬者,必须早日知会其他四家,下葬时,四家齐到,眼同开蔽。五家为此于光绪二十八年七月达成协议。[145]绩溪胡氏宗祠与周氏宗祠立合议书合作保护坟山。两族祖坟来脉,被人采石伤害,遂买地保护龙脉。后有汪灶旺在附近买地开垱打矿,两姓会同察看明确,经公理论,用银六两将该山地买断,“永远不得取石”[146]

尽管有明智者协议维护、防止坟山纠纷,然而兴讼不绝。江登云父子说:“顾其讼也,非若武断者流,大都坟墓之争,十居其七。比年此风亦稍息矣。”[147]所说乾嘉时期祖坟之争案件减少,应是明智者的努力稍有效应。

名族族内、名族之间争竞事实表明,一个宗族要想成为、维持名族不容易,自家要争气,要加强自身的有益肌体健康的建设,要同他族建立正常关系。

歙县人、江西布政使左参政郑佐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在《〈新安名族志〉序》写道:“名族志之义有二焉:尚世也,尚贤也。族衍于世,世延于贤。”又说“尚世之不系于世禄。”“名族而责之实也,则见其前开后承,或以明道集成而功存著述,或以效忠尽节而迹秉丹青,或惇孝友以导俗兴仁,或乐恬退而修德守约,或政治烨于当时,或文章传诵于后世。”[148]他将名族条件,或者说名族特征归纳为“尚世”与“尚贤”两点。尚世,应有官绅,但不一定世世代代都有,而必须世系绵延不衰,族大人众;尚贤,有开创之贤人,还要有后继者,两者前后辉映,做到孝悌忠信、阐明学理、伦理,为有业绩之官人、学者。他以名族之人述说名族之事,他的见解为笔者所重视。本文研讨官绅士人、商人对建设、维护名族中的作用,认为他们是名族建设的推动力、支撑者,是名族之成为名族的基本因素。其实,即使没有功名的读书人,往往有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感,就如同明末休宁会理人程智,“幼以圣贤为分内事,深究《易》理,至忘寝食”[149]。“以圣贤为分内事”,关注天下事是责任,也是一种荣誉感,关心本族事业、声誉,比较自觉地投入家族、社区建设,至于有身份的官绅、举贡生员更不必说了,他们更能以自身的社会资源有力地树立家族正面形象。贾而好儒的徽商、绅商,以财力支持家族,与官绅士人共同推动家族和社区公共事业的建设,推动宗族建祠堂,修家谱,设义产,修水利,开道路,完善互助、救济民生、公益事业,令族人在尊祖敬宗的一本观念主导下具有凝聚力。绅衿士人、绅商力求提升自身素质,讲求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成为诗人学者,并以此增强宗族的名族形象;多方设法预防、解决不时出现的族内、族际种种纷争;同时严禁良贱通婚,防止名族地位下降;巩固、提升家族在地方上的地位,形成社区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为主流意识所认可,所称赞。

行文至此,本可搁笔,然有两点,似有赘笔之必要:

其一,名族代替政府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建立地方稳定社会秩序。名族在地方上兴修水利,建筑道路,兴办学塾,从事某种程度的社会救济,贫则义田,居则义屋,葬则义冢,灾则赈济。要之,民间的谋生和生老病死,名族设法自行解决,甚至民间纠纷,也尽力化解。如此等等,减轻政府行政成本和公共设施投入的压力。修渠筑路应是政府职责,但是政府无力做,名族自为之,就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来讲,政府不得不给予名族自理“自治”的权利。政权不下县,就给了名族在社区有所作为的施展空间。

其二,对传统社会伦理道德所建立的社会秩序的理解。前文说到名族俗美使得乡里成为礼仪之邦,似有肯定民间接受君主专制社会忠孝节义伦理道德及其建立的社会秩序之意。对民间与忠孝节义伦理关系之分析,宜于区分时代予以客观评论,在明清时代,民间接受它,有益于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在承平时期,是众人向往的,因此民间实践忠孝节义伦理,应予同情之理解;以后世人来看忠孝节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伦理,自然是不道德的,应予摒弃。不过不能单纯看是非,还需要兼顾当时人的理解和取舍。

(2015年12月9日初稿,载《安徽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注释】

[1]士族遗绪,不只是徽州名族,其他州郡或亦有之,如江南苏、松、常诸府的望族,不过徽州名族可能更为典型。

[2]戴廷明、程尚宽等撰:《新安名族志》,朱万曙等点校,黄山书社,2004年,第373页。

[3]为省篇幅,没有具体交待名族所建立的学塾、书院名称及情况;基于同样原因,后文对祠堂、族谱的兴修,文化学术成就的具体内容,均未详加说明。

[4]吴青羽:《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雍正十三年刊本,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上册,第419页。

[5]冯景坊等编辑,绩溪《东关冯氏家谱》卷首上,《冯氏祖训十条》,光绪二十九年活字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册,第706页。

[6]《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册,第697页。

[7]周赟等修《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20,《文会》,光绪三十一年敬爱堂木活字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册,第437页。

[8]《新安名族志》,第421页。

[9]许承尧:《歙事闲谭》,李明回等校点,黄山书社,2001年,第345—347、355页。

[10]《歙事闲谭》,第842页。

[11]《新安名族志》,第39页。

[12]《歙事闲谭》,第355—356页。

[13]《歙事闲谭》,第348—355页。

[14]《歙事闲谭》,第18页。

[15]《新安名族志》,第61页。

[16]《新安名族志》,第74页。

[17]《新安名族志》,第597页。

[18]《新安名族志》,第537页。

[19]《新安名族志》,第368页。

[20]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凡例》,宣统辛亥善述堂刻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25—1826页。

[21]余章耀等修《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道光二十八年宝善堂刊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册,第423—424页。

[22]《新安名族志》,第151页。

[23]《新安名族志》,第371页。

[24]《新安名族志》,第108页。

[25]“俗美”,出自正德四年(1509)毕济川主修、毕郁纂修《新安毕氏族谱》中的《陈俗》:“族必有俗,族之大小惟视其俗之如何。俗美矣,即有小族亦可言大;俗不美,即有大族乃所以为小,大小之分不系乎人力之众寡厚薄,而系乎其俗。”此书,上海图书馆藏;转引自常建华:《故家文献:程敏政的宗族论与人才观》,《安徽史学》,2013年第1期,第106页。

[26]《新安名族志》,第29页。

[27]《歙事闲谭》,第326页;《新安名族志》,第153页;黄芮传记见《唐书·孝义传》。

[28]《歙事闲谭》,第212页。

[29]《歙事闲谭》,第608页

[30]《新安名族志》,第38页。

[31]《新安名族志》,第346页。

[32]《新安名族志》,第24页。

[33]《新安名族志》,第73页。

[34]《新安名族志》,第25页。

[35]《新安名族志》,第27页。

[36]《新安名族志》,第111页。

[37]《歙事闲谭》,第602页。

[38]《新安名族志》,第26—27页。

[39]《新安名族志》,第111页。

[40]《新安名族志》,第179页。

[41]《新安名族志》,第219页。

[42]《新安名族志》,第58页。

[43]《新安名族志》,第480—481页。

[44]李世禄纂:《黟县鹤山李氏宗谱》卷末,《添祥公会序》;1917年木活字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929页。

[45]《歙事闲谭》,第638页。

[46]《歙事闲谭》,第638—641页。

[47]《新安名族志》,第241页。

[48]《新安名族志》,第224页。

[49]《新安名族志》,第62页。

[50]《新安名族志》,第415页。

[51]《新安名族志》,第62页。

[52]《新安名族志》,第480页。

[53]《新安名族志》,第81页。

[54]《御制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

[55]《新安名族志》,第58页。

[56]《新安名族志》,第65页。

[57]《新安名族志》,第76页。

[58]《新安名族志》,第679页。

[59]《新安名族志》,第440页。

[60]《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

[61]《歙事闲谭》,第1016—1017页。

[62]《歙事闲谭》,第188页。

[63]《歙事闲谭》,第429—430页。

[64]《歙事闲谭》,第176、179、182、270—271页。

[65]《歙事闲谭》,第175—176、571、1051页。

[66]《歙事闲谭》,第601—603页。

[67]《歙事闲谭》,第603页。(www.xing528.com)

[68]《歙事闲谭》,第109页。

[69]《歙事闲谭》,第186页。

[70]《歙事闲谭》,第603页。

[71]《歙事闲谭》,第585页。

[72]李斗:《扬州画舫录》,中华书局,1960年,第345页;参阅桑良之:《商人、官吏、学者程梦星叔侄》,桑良之博客。

[73]《歙事闲谭》,第50页;嘉庆《江都县续志》卷6《人物》,第197页,成文出版社“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394号。

[74]《歙事闲谭》,第52、70页;《光绪江都县续志·选举》,成文出版社“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26号。

[75]《歙事闲谭》,第50—51页。

[76]傅瑛主编:《明清安徽妇女文学著述辑考》,黄山书社,2010年,第419—420页。

[77]《明清安徽妇女文学著述辑考》,第425页。

[78]《扬州画舫录》,第274页。

[79]《歙事闲谭》,第247、618页;《扬州画舫录》,第274页;参阅朱宗宙《略论清代两淮盐商江春》,《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3期。

[80]《歙事闲谭》,第248、619页;《扬州画舫录》,第274页。

[81]《歙事闲谭》,第247、615页;《明清安徽妇女文学著述辑考》,第454页。

[82]《歙事闲谭》,第246、310—313、614、616页;《扬州画舫录》,第275页。

[83]《新安名族志》,第21页。

[84]《歙事闲谭》,第521页。

[85]《歙事闲谭》,第613—614页。

[86]《歙事闲谭》,第700页。

[87]歙县环山人,侨居广陵,“时返故里”,《新安竹枝词》刻于乾隆十四年(1749),见《歙事闲谭》,第205页。

[88]《新安名族志》,第193页。

[89]《歙事闲谭》,第248、618—619页。

[90]《歙事闲谭》,第962—964页。

[91]《歙事闲谭》,第830页。

[92]《歙事闲谭》,第831页。

[93]《歙事闲谭》,第630—631页。

[94]《歙事闲谭》,第883—884页。

[95]宋德泽辑歙县《宋氏族谱》卷11,《世德·太学生恩授寿官良铣公传》,康熙五十九年秉德堂刻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86页。

[96]《歙事闲谭》,第209页。

[97]嘉庆《两淮盐法志》卷55《碑刻·徽州紫阳书院岁供资用记》,同治九年扬州书局版。

[98]《歙事闲谭》,第615页。

[99]《歙事闲谭》,第457页。

[100]《新安名族志》,第115页。

[101]《歙事闲谭》,第1041页。

[102]《新安名族志》,第61页。

[103]《歙事闲谭》,第883页。

[104]《歙事闲谭》,第453—454页;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2《捐输·灾济》、卷56《杂记·桥梁街道、育婴堂、救生红船》。

[105]嘉庆《两淮盐法志》卷56《杂纪·桥梁街道》。

[106]《歙事闲谭》,第831页。

[107]康熙歙县《宋氏族谱》卷11,《世德·太学生恩授寿官良铣公传》,《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86页。

[108]收入唐力行:《徽学研究论稿》,黄山书社,2014年,第586—610页;《徽学》第3卷,第67—90页。

[109]《歙事闲谭》,第258页。

[110]《歙事闲谭》,第208页。

[111]雍正帝:《上谕内阁》,雍正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谕,清朝官刻本。

[112]光绪《三田李氏宗谱》卷末,《家法》,《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63页。

[113]前述雍正帝上谕还讲到:“彼姓(主姓)凡有婚丧之举,此姓(世仆)即往执役,有如奴隶。”

[114]潘文舫辑《(新增)刑案汇览》卷39《刑律斗殴·道光五年四月题准案》,光绪十二年印本。

[115]《歙事闲谭》,第605页。

[116]《歙事闲谭》,第605页。

[117]《歙事闲谭》,第208页。

[118]潘文舫辑《(新增)刑案汇览》卷39《刑律斗殴·道光五年四月题准案》,光绪十二年印本。

[119]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规条》1915年线装活字本,《清代宗族资料选辑》,下册,第1772页。

[120]光绪《三田李氏宗谱》卷末,《祖训八则》,《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16页。

[121]雍正休宁《江村洪氏宗谱》卷14,《祠规》,《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册,第652页。

[122]《歙事闲谭》,第826页。

[123]同治《祁门县志》卷5《风俗》引康熙县志。

[124]《(新增)刑案汇览》卷39《刑律斗殴·道光五年四月题准案》。

[125]《歙事闲谭》,第154页。

[126]光绪绩溪《东关冯氏家谱》卷末下,《书家谱后记》,《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7页。

[127]光绪绩溪《东关冯氏家谱》卷末下,《书家谱后记》,《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7页。

[128]《清史稿》卷481《戴震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4册,第13198页。

[129]关于黄山旧案及整个黄山案,很抱歉,笔者不了解全部案情,这里仅仅涉及吴氏家族内部纠纷的事情。

[130]《歙事闲谭》,第431—434、109页;或云“一日六中书”,同书,第109页。

[131]《歙事闲谭》,第278、1049—1050页;《新安名族志》,第252—254页。

[132]光绪绩溪《梁安高氏宗谱》卷11,《祠堂记》,《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8页。

[133]《歙事闲谭》,第325页。

[134]《歙事闲谭》,第326页。

[135]光绪绩溪《东关冯氏家谱》卷末下,《家戒》《家规》,《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6—1897页。

[136]乾隆《休宁金氏族谱》卷23,《事略》,《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86—1887页。

[137]余章耀等修《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道光二十八年宝善堂刊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6页。

[138]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壬午所录《谱规》,《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679页。

[139]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10,《宗祠规约》,《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8页。

[140]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10,《宗祠规约》,《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册,第424页。

[141]光绪绩溪《梁安高氏宗谱》卷11,《家法》,《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550—1551页。

[142]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朱氏祖训》,《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540页。

[143]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卷首,《家政十四条》,光绪二十一年刊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770页。

[144]民国《黟县鹤山李氏宗谱》卷末附,《李江两姓议墨》,《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2页。

[145]王集成纂《绩溪庙子山王氏谱》卷十三,《冢像略·合议据》,1935年排印本,《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2页。

[146]光绪《绩溪城西周化宗谱》卷20,《合议》,《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册,第1891页。

[147]《歙事闲谭》,第605页。

[148]《新安名族志》,第1—2页。

[149]《歙事闲谭》,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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