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才知道,”托马斯·马蒂森写道,“刑罚制度打击的是社会的‘底层’而不是‘高层’。”⑫何以会如此,研究法律和刑罚实践的社会学家已作了大量的论述。一些原因被再三讨论。
首先,这是因为关注于维护某一种特定秩序的立法者多少抱有一点选择性的动机。秩序所不容的、受压迫和被蹂躏的人的所作所为最有可能列入刑法。掠夺全部国家的资源被美其名为“促进自由贸易”;剥夺全部家庭和社区的生计被美其名为“消肿缩编”、“合理化重组”。这两者从来都不被列为犯罪和应受惩处的行为。
其次,正如每一个致力于对付“严重犯罪活动”的警察部队所发现的那样,“高层”的违法行为是很难从日常“普通”的公司交易这一密集网络中理清区分的。当涉及公然损他利己的行为时,可为和不可为间的分界线必然是不好界定的,而且总是会引起争议——它根本不能同砸开保险箱锁这一明确的犯罪行为相比拟。难怪——正如马蒂森所发现的——监狱里的犯人“基本上是犯了偷窃罪和其他‘传统’罪行的下层劳动阶级的人”。
此外,界定不清的“高层”犯罪行为还很难侦破。这些犯罪的人多半都是圈内的人。他们沆瀣一气,相互勾结,订下攻守同盟,往往极尽能事对潜在的告密者采取盯梢、封嘴或灭口的措施。要侦破这些犯罪行为,就必须具有极高的法律和金融素养。而局外人,尤其是未受训练的外行,简直是无法识破。而且,这些犯罪行为“无形无体”,它们只“存在”于纯抽象的缥缈的想像空间中:它们可谓是隐而不见的。要在虚无缥缈的形式中刺探出实体来,只有像这些恶棍那样具有丰富的想像力才行。在直觉和常识的指引下,公众兴许会猜疑偷鸡摸狗在发迹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是要举手指责它依然是一个令人气馁的任务。这是众所周知的。
只有在罕见和极端的情况下,“合伙犯罪”才会搬上公堂,进入公众的视域。贪污犯和偷逃税犯庭外解决的可能性大大超过扒手或盗贼。除了其他的一切之外,地方秩序的执法官深谙全球力量的优势,因此如果他们能获得这一优势,就视其为大功告成。
再者,就“高层”犯罪而言,公众的警惕性至好也不过时高时低,呈间歇性,而至坏则根本不存在。只有真正触目惊心的诈欺罪,只有受害者(领养老金的人或略有积蓄者)本人可以说出名字的、带有“人性色彩”的诈欺罪(即使这样还需要依赖一批大众媒介记者的想像才能和循循善诱的天赋),才可能唤起公众的注意力并保持它一两天不衰。到底是如何审判高层骗子的,普通的报纸读者是无法明白的,而且它根本没有像审判盗贼和谋杀犯那样富有戏剧性,那样引人入胜。
然而,最重要的是,“高层”(通常是超疆界的“高层”)犯罪说到底也许是现在无保障的主要或一部分原因,因此它与缠扰晚现代社会民众并使他们如此关注个人安全的那一令人心烦意乱的焦虑息息相关。可是无论怎样异想天开,它本身并不能被视为对那安全的威胁。“高层”犯罪中任何可能感觉到的或臆测到的危险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危险。很难设想依法惩处罪犯会如何减轻暗藏在自身城市混乱地区和肮脏街道里较实在的危险所带来的司空见惯的痛苦。因此,从“让人们看到对‘上层’犯罪动真格”中并不能榨出多少政治资本来。而且,也很少有政治压力,要求立法者或治安卫士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更有效地打击那一类犯罪。这是根本无法与公众对窃车贼、抢劫犯或强奸犯和一切在把这些罪犯送入其归宿地的监狱时被视为心慈手软的负责治安的人发出的喊捉声相比的。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新的全球精英在面对治安卫士时享有那莫大的有利条件:秩序是地方性的,而精英和他们所服从的自由市场规则却是超地方性的。假如地方秩序的管理者太专横跋扈,令人憎恶,那么总是有可能求助于全球法则以更改地方制度概念和地方游戏规则。而且,如果地方上日子不好过,那当然有可能移居它处。精英分子的“全球性”指的就是流动性,而流动性意谓逃避和躲避。冲突一旦发生,地方制度卫士总会有高高兴兴故意扭头不看的地方。(www.xing528.com)
这一切因素合拢在一起就凝成一个共同的结果:把犯罪混同于(永远都是地方性的)“下层阶级”,或者与此十分类似的贫困化。在公众的眼里,最常见的几类罪犯几乎毫无例外地来自社会“底层”。城市贫民区和禁区被视为犯罪和罪犯的滋生地。而反过来说,犯罪源(被视为威胁人身安全的、真正值得考虑的犯罪源)却似乎完全是地方性和本土化的。
唐纳德·克莱默在1940年创造了“监狱化”这一术语,以表示禁闭的真正效力。这种效力与理论家和推动者归因于监禁的“再教育”和“改造重生”的影响是迥然有别的。克莱默发现囚犯被一种特别独特的“监狱文化”所同化。这种文化,假如有什么作用的话,那就是使囚犯比以前更不适宜于过监狱大墙外的生活,更不能遵从“普通”生活的规章习俗。与其他一切文化一样,监狱文化有一种自我永存的能力。依克莱默之见,监狱是一所犯罪学校。
14年后,劳埃德·W.麦科克尔和理查德·R.科恩发表了另一组研究成果。⑬这些成果揭示了把监狱变成这种犯罪学校的机理。在某种意义上,以监禁为高潮的整个警察/司法过程是一场具有象征性的排斥和身体隔绝的漫长而建构严密的仪式。受到排斥和隔绝是十分令人羞辱的,而且本来就是如此。它们本来的意图就是要让受排斥和隔绝者接受其自身的社会不完善性和低人一等。难怪受害者奋起抵御。他们不是俯首帖耳地接受自己遭人排斥,不是温顺地把官方的排斥演化成自我排斥,而是宁可排斥那些排斥他们的人。
于是,被排斥/被隔绝的人就只好采取万不得已的手段。这些手段无不含有一定的暴力。它们是可以增强他们“惹事生非”能力的惟一办法,是可以与排斥和隔绝他们的人的强大力量相抗衡的惟一能力。“排斥排斥者”这一策略很快就沦为被排斥者惯用的模式,给犯罪形象又增添了罪犯固有的重犯习性特点。监狱最终成了本身自然会实现的预言的主要工具。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的犯罪原因和没有真正的罪犯。它只不过是表明,通过监禁制度所实施的排斥/隔绝是犯罪的社会生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还表明,一旦把监狱认同于排斥大多为下层阶级或“下层社会”的成员的工具,那么,人们自然会认为,社会“底层”自我确认和使自我永存的效应最为突出,因而犯罪性“最为明显”。
克莱默和麦科克尔及科恩在监狱犯人中作了调查研究,并从监禁的效应角度阐明了他们的研究成果。然而,人们不妨假定,他们所寻求和发现的结果与其说是监狱效应,倒不如说是更为广泛的幽禁、排斥和隔绝这些现象的效应。换言之,监狱是作为实验室的。在实验室,可以观察到“正常”生活中(虽然以较为淡化的形式)处在最浓缩化和纯化状态的趋向(迪克·赫布迪齐的力作《躲在光天化日下》确证了这一猜测)。假如这是正确的,那么,“监狱化”和广泛采取“排斥排斥者”的策略的效应以及自我推进能力就会大大地有助于打破当今对法律和秩序沉迷的神秘逻辑。它也有助于解释为何用那沉迷代替认真面对日积月累的生存无保障挑战的尝试这一谋略能行之有效。
它或许还有助于理解为何免除了全球自由却往往造成了地方的设防。排斥他人促使人们步集中营的后尘而努力划定地方的界线。排斥排斥者则促使人们想方设法把地方变成了堡垒。这两种努力加剧了相互的效应,而且它们私下保证“底层”的分裂和疏远仍为“上层”全球化的孪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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