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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概述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为全体公民规范了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

环境保护法概述及其重要性

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发展经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大量的环境技术法律规范使环境保护法具有了较强的技术性。

3.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环境保护,是人类为了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1)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子孙后代。把环保工作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利用法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保护、约束下使其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

(2)为全体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武器

每一位公民都有在清洁、安静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都有维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保护自己财产不受污染破坏损害的权利。每一个企事业单位也有在适宜环境条件下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权利和保护自己财产不受环境损害的权利。为维护合法的环境权益,同一切破坏和损害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环保法提供了锐利的武器。

(3)为国家执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是对环境的监督管理。而环境监督管理必须依法执行。

(4)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环境污染,往往是无国界甚至是全球性的,这就涉及国家间的环境权益。为防止国外污染向国内转嫁,我国环境保护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如“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和设备”。(www.xing528.com)

(5)可以促进全体公民提高环保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为全体公民规范了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以法律规定来判别行为的是非,从而提高人们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依法办事的良好法制观念。

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理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16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护环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也是人人应尽的义务。要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光靠政府和政府的环保部门的人力和精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将保护环境变成人民自觉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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