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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对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均有详细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优化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对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均有详细规定。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www.xing528.com)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由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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