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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工程会被后一道工序所覆盖,因此要在覆盖前进行验收。而且验收的数据就作为最终验收的数据。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3款进行了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见证取样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局部施工质量,需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

8.返修保修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培训上岗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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