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的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④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改正。
⑤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⑥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⑦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分部分项工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www.xing528.com)
⑩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此变更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进度或质量,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2)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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