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不适当履行则包括不履行以外的其他所有违约情况。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违约产生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违约责任的认定条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但对部分无效合同中有效条款的不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作了以下规定。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作为业主违约:①业主不按时支付预付工程款。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③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④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作为承包商违约:①承包商不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②因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③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违约责任的承担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承担了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例如,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商可以诉讼法律,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业主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给付工程款。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债权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的部分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可以要求承包商对该工程进行返修或者返工。承包商的返修或返工行为就是一种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返工后,虽然质量达到了要求,但是导致总工期拖延了较长的时间,这可能给业主造成很大的损失。业主的这部分损失是由承包商的违约引起的,应当由承包商来赔偿。如果由于业主违约造成工期拖延的,业主除了给予承包商经济上的赔偿外,还应当给予工期上的赔偿,顺延延误的工期。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可以由承包商和业主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但是,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
5)行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6)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双方都无法预料的连续的暴风雨的天气,导致了工期拖延并对已完工成品造成了损坏,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施工计划,本来能在雨期来临之前竣工的工程,因承包商的违约,迟延履行而延迟到了雨期,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权,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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