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合同终止是随着一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发生的,与合同中止不同之处在于,合同中止只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当这种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当事人仍然承担履行的义务;而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不可能恢复。
《民法典》第5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相互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合同中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随合同终止而同时消灭,如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保证、抵押权或者质权,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因此而消灭。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终止的几种重要情形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债务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其含义与履行相同。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事由发生,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二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它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它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都是具备一定解除条件时,由一方行使解除权,区别则在于解除条件的来源不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www.xing528.com)
3)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债务抵销可以分为法定债务抵销和约定债务抵销两类。
①法定债务抵销。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必须是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另外,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以外,当事人都可以互相抵销。
②约定债务抵销。
约定抵销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相互负有的债务进行抵消而使合同终止。《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但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3.合同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5-5】
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某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运输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2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兴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兴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12000元。
问题:
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1.山川厂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兴达公司次年2月1日起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通知其给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兴达公司仍未付,至同年6月10日长达四个月时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山川厂通知兴达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合法的。
2.川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山川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兴达公司应承担山川厂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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