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无合同关系就无从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视为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可能。
(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和请求合同变更。
(3)需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3.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仅涉及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保留原有的效力。例如,合同因欺诈而被法院或者仲裁庭变更,在被欺诈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变更后继续履行,但不影响被欺诈人要求欺诈人赔偿的权利。(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
施工合同变更可能的六种情形:
(1)合同项下任何工作数量需要改变;
(2)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质量或者其他特性需要改变;
(3)合同约定的工程技术规格(诸如标高、位置或尺寸)需要改变;
(4)合同项下任何工作的删减;
(5)工期改变;
(6)工作顺序的改变或者施工方法的改变。
【特别提示】
注意:因施工合同变更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而要求索赔。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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