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追溯到合同订立时。理论上说,无效合同属于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但通常,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多指合同在形式上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或尚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批准、公证、交付财产等手续;而无效合同多指程序上合法,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无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无效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www.xing528.com)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补偿。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无法返还财产,无论是勘察设计成果还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付出都是无法返还的,因此,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收缴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5.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处理
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1)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3)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的。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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