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内容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合同广义上说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它不仅包括私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还包括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狭义的合同专指民事合同,它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一章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不履行合同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4)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相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
(1)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律同时废止。《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八章内容: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的特点分为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15种。附则规定本法施行时间及替代前法名称及废止时间。
(2)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由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和第三分编准合同三部分组成。通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8章的内容。典型合同按照合同标的的特点分为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19种。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内容。
4.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因此在订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不能是在强迫和压力下所作出的非自愿的意思表示。
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平等协商,才有可能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利可以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也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自愿的原则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有权选择与谁订立合同,有权拟定或者接受合同条款,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当然,合同的自愿原则应受到法律限制,这种限制对于不同的合同而言有所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较多,对当事人的合同自愿的限制也较多。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中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则必须是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没有选择的权利。
3)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维系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建设工程合同也不例外,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则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讲究信用,信守诺言,诚实不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忠实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在招标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都应当如实说明自己和项目的情况;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相互协作,如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相互告知,并尽量减少损失。
5)合法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不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的分类
《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二分编将合同分为19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作如下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www.xing528.com)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民法典》第三篇合同中所规定的19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的相关规定。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一篇通则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例如,在赠予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予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民法典》第三篇合同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付相应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予合同、借用合同等。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为担保借款合同而订立的抵押合同,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建设一般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而承担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说明的是,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这两者均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施工合同范本(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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