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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基本知识的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基本知识的优化

1.建设工程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投标是投标单位针对招标单位的要约邀请,以明确的价格、期限、质量等具体条件,向招标单位发出要约,通过竞争获得经营业务的活动。

2.投标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条规定明确有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响应招标,也就是指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第二个条件是参加投标竞争,也就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实际参与投标竞争,作为投标人进入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之中;第三个条件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对于建设工程投标来讲,其实质就是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这种能力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具体资质分类及承包工程范围见本书第三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www.xing528.com)

3.投标联合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联合体的资格。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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