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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连带责任指的是任何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并就超过其应偿还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债务承担方式。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及优化方案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指的是任何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并就超过其应偿还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债务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虽然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出现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案例3-1】

甲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www.xing528.com)

问: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分析】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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