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平等的合同当事人的关系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总承包单位不得超越法律与合同对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2.局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尽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总承包单位是分包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但是在被分包工程的工程管理方面,分包单位还是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www.xing528.com)
《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质量管理。
《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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