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可以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本身的改变。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包括法律关系范围和性质的变更。
(3)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自然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实现了各自的目的,从而使得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2)协议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协议终止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和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违约终止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导致法定解约事由的产生,另一方行使解约权而使双方权利和义务归于终止。(www.xing528.com)
4.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引起工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建设工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建设工程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即事件和行为。
(1)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
(2)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它们都会引起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建设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都可成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案例1-1】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地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该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问题:本案中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案例1-2】(本章引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问题:本案例的法律关系构成是什么?
【案例分析】
1.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客体是一栋20层办公楼。
2.某建筑公司享有的权利是按时获得工程进度款,义务是保质、保量、保工期地完成一栋20层的办公楼。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权利是获得一栋20层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办公楼,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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