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隶属性
建设工程法规的行政隶属性是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工程法规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的调整方法,即采用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法律关系。调整方式有以下几种。
(1)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规定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限期拆迁房屋、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进行建设企业资质等级鉴定、征纳固定资产投资税、房屋产权登记等。
(3)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如严禁利用建设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严禁无证设计、严禁无证施工等。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力,如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不同的承包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炉渣、粉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可享有减免优惠等。(www.xing528.com)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存在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有效,如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的确认。
(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建设活动进行计划调节,如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终止,如没有落实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停建、缓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项目必须坚决取缔等。
2.经济性
建设工程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必然带有经济性特征。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强大支柱产业,其建设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积累财富。如房地产开发、商品销售、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是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动。可见,建设工程法规的经济性很强。
3.政策性
建设工程法规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建设工程法规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4.技术性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工程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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