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因此必须按照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二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2.工程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等。(www.xing528.com)
3.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纪律等),主要包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问题。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因此必须按照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以上三种社会关系既互相关联,又各具属性。建设工程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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