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停止事由消除之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设立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对权利人是有利的。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中,不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只要是权利人,诉讼时效中止规定都对其适用。但从实践来看,出借人作为权利人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是主要的。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发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客观事实,当发生这些客观事实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果时,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预知、无法抗拒的力量,如地震、台风、洪灾等。若遇不可抗力,但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能认定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其他障碍”是指不可抗力外的,足以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例如,借款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www.xing528.com)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必须发生或者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按这条规定继续计算,即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间加上中止事由消除后的时间,总共2年。
总体上看,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件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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