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方式又称为担保的方法,是担保人用以担保债的手段。担保方式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担保方式的发达与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债权法的发达程度。在古代社会,以物作担保的方式最初主要是动产质押,其后主要是设定不动产抵押。而近代以来,由于商业信用关系的发展和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则出现了权利质押、动产抵押等新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各种不同的分类。
1.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这是根据担保的方式对债的担保进行的分类。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的典型形式是保证,它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是我国《担保法》中明文规定的担保的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采用。保证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保证的成立实际上是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但是,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因此,即使设立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仍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在物的担保中,提供担保财产的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物权的设定使得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特定化。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担保责任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的典型形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即定金担保。在定金担保中,由于标的物为金钱,而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从本质上说,定金担保也属于物的担保之列,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但是,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毕竟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我们可以将金钱担保与物的担保作为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
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
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这是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对债的担保所进行的分类。
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法定担保具有法定性,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担保即可以产生。留置权担保是一种法定担保,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即可成立,但当事人得依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www.xing528.com)
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约定担保具有自愿性,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设定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以及担保多大的债务范围。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作担保,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使他人作担保。约定担保是最主要的、最常见的担保形式,约定的保证、质押、抵押及定金等都为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再担保、反担保。这是根据担保作用的对象对债的担保所进行的分类。
本担保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担保对象的担保。本担保是再担保与反担保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再担保,又叫副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即以债权人对本担保人的担保权为对象而又设定的担保。对一项债权设定了担保,仍不能排除在债权人届期对保证人求偿或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时遭遇本担保人无力担保或者担保物灭失、毁损等无法保障债权实现的情况。为防范这种情况的出现,债权人要求本担保人提供新的担保,设定对担保的担保或称第二担保、补充担保,以使担保更为安全、可靠。再担保中的担保权人与本担保中的担保权人为同一人,再担保人须是本担保人之外的人,本担保人是再担保的被担保人。再担保以再保证为典型,但不限于再保证。
反担保,又叫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4.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这是根据其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程度,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在民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担保。如依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都为典型的担保方式。
非典型担保是指虽具有担保的作用,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其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虽在实际生活上也有较广泛的适用,但法律未明文规定其为债权担保,不具有担保的典型性,即属于非典型担保;又如违约金,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常广泛适用的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方法,但违约金的约款仅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单独的担保行为,法律未明确规定违约金为债权的担保方式,所以它也属于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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