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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追求真实的探索和解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2]案例5-6对法律真实的解读[53]樊某起诉姜某要求其还款60万元,樊某出具一张欠条。最高法院承认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后,对审判实务的影响是显著的。本案姜某强调的是欠条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官以其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出的结论是局限于书证的法律真实。

法律解读:追求真实的探索和解析

毕竟法官无法目睹或亲自感知已发生过的事件,法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即为客观真实只能是一种理想目标。在审判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种理想很难实现。[52]

案例5-6 对法律真实的解读[53]

樊某起诉姜某要求其还款60万元,樊某出具一张欠条。姜某称欠条是樊某以自杀相威胁逼迫其写下的青春损失赔偿费,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姜某承认欠条系自主书写,其主张受胁迫却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无法认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确立客观事实是司法证明的理想,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现实标准的理念,[54]应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坚持客观真实的理念,在公正程序中发现案件真实情况。[55]民事诉讼强调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判的准据,追求以证据作为基础的真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56]法官根据证据证明的真实可能是与过去发生过的历史事实完全相同,即事实真相、客观真实;也可能极为接近或大致接近;但也可能与历史事实完全相反。最高法院承认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后,对审判实务的影响是显著的。法官不必再拘泥于坚持客观真实的标准,减少法官因事实问题而被迫调解、拖延裁判或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避险行为。但在过去一段时期,过于强调法律真实亦使实务界产生认识上的混乱。[57]一些法官以法律真实为借口拒绝去努力发现接近真相的案件事实,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促使我们应建立以接近真实的内心确信为法律真实的证明评价标准。

在[案例5-6]中,姜某声称其出具欠条实属无奈,是樊某以自杀相逼要挟其写下,欠款实为青春损失赔偿费。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有悖“公序良俗”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债务人以借款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进行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58]本案法官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凭借据认定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59]这种审判理念还是法官基于书证的优先原则对证据事实作出的判断。片面地强调书证优先指引下的法律真实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与更多的信息来源发生更为直接的联系与接触,单纯拘泥于书面材料,不利于真正实现正义[60]本案完全存在着欠条上所写的60万元欠款即是“青春补偿费”的可能。本案姜某强调的是欠条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官以其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出的结论是局限于书证的法律真实。证据不仅要借助于当事人、证人等自身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案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认识,方可发挥其作用。[61]60万元毕竟不是6万元,假如说,本案的法官能够就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贷方是否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外界因素的影响、款项支付方式再进一步调查,或许会有不同的结论。

人们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将讼争交予公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法官。尽管可能存在偏差,有公正程序保障的发现案件真相的裁判无疑会是最令人信服的裁判。强调证据真实原则对国家的法治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它将促使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强化证据意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注意保存好证据,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在证据上方可占据优势地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显然是法官所要认识的客观对象,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法官只有借以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证据作为基础,依证据规则,追求证据真实,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方可定纷止争。

【注释】

[1]案件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

[2]刘振、李道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23期。

[3]陈文曲:《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重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4][德]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5][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6]参见《民事诉讼法》第75条。

[7]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页。

[8]陈成建、王艳、徐海香:《关于义乌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3期。

[9]案例来源: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

[10]案例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

[11]张建伟:《证据法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12]李军:《民事诉讼的书证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

[13]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

[14]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15]1986年12月11日我国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交存核准书时提出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2013年2月我国政府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不再将合同形式限定为书面,使得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实现统一。

[16]纪格非:《证据能力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17]石雾:《民间借贷办案一本通》,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18]肖建国、包建华:《证明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页。

[19]案例来源:张榕、张如曦:《诉讼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84页。

[20][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21]肖建国、包建华:《证明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页。

[22]周力娜:《口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载《四川审判》2012年第2期。

[23]李浩:《民事判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24]在厦门法院系统通常掌握的标准是人民币20万元以下是小额。笔者认为,随着银行卡、电子金融的普及以及人们证据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会用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小额案件的金额可越来越低。

[25]在该案中,原告李兆兴起诉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四人向其借款一万元,提供了有各被告签名的借据作为证。四被告称系案外人冯志雄事先一张借条叫张小娇抄写,而后逼迫各被告签名,但各被告无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断然否认这一主张。主审法官莫兆军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判决被告还款。宣判后,张坤石、陆群芳夫妻二人在法院门外喝农药自杀。经查实,借条的确是冯志雄逼迫张小娇等人书写,检察院遂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莫兆军法官,该案虽然最终莫法官被判无罪,但莫法官不得不离开了审判岗位。详见:《被告自杀,法官被捕》,《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7日。

[26]陈忠武:《从一起借贷案件论举证责任的转换》,载李章军主编:《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1~248页。

[27]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28][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www.xing528.com)

[29]案件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

[30]刘春梅:《浅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31]张亚东:《经验法则——自由心证的尺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32]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33][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155~161页。

[34]例如,张卫平教授认为,英美法系采用的也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不过更强调当事人之间证明的优劣。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35]Arthur T.von Mehren,Some Comparative Reflection on First Instance Civil Procedure:Recent Reforms in German Civil Procedure and in the Federal Rules,63 Notre Dame L.Rev.609(1989).From Emily Sherwin and Kevin M.Clermont,A Comparative View of Standard of Proof.Public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 32,winter 2000—2001,download from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85832.

[36]Entsheidungen des Reichsgerrichts in Zivilsachen(RGZ)95,S.294=Juristsche Wochenschrift(JW)1919,S.572.转引自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星图书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版,第88页。

[37][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学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38]Jack H.Friendenthal,Michael Singer,The Law of Evidence,The Foundation Press,Inc.1985,p.269.

[39]Mike Redmayne,Standards of Proof in Civil Litigation,Modern Law Review,Vol.62,March 1999,pp.167~195.

[40][美]摩根:《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世界书局1982年版,第48页。

[41]常怡:《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76页。

[42]王绪珍:《测谎器测谎——最大的谎言》,载《国家安全通讯》1999年第11期。

[43]吴丹红:《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基于证据法角度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

[44]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人民法院报》关于测谎技术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的报道及文章有:郝丽娜:《遏制民事伪证 增强社会诚信》(2010年4月16日第7版);《东莞将测谎技术引入民事案件法庭质证》(2010年11月27日第3版);《东莞法院宣判一起借款纠纷案讯》(2011年1月1日第3版);张广兄:《举证责任转换节点的准确把握》(2011年4月8日第3版);李汝建:《罗湖法院:斩断诉讼欺诈“黑手”》(2012年3月4日第3版);卫建萍:《上海法院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2012年5月8日第8版);王晓红:《夯实司法技术工作 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10月30日第5版);等。

[45]吴丹红:《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基于证据法角度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

[46]刘洁辉:《论测谎结果的证据效力及其规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6期。

[47]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最先出现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开宗明义,将司法鉴定定义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48]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6期。

[4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3页。

[50]刘惠冲:《测谎结论的证据化及其应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9期。

[51]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52]杨荣馨:《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页。

[53]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

[54]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349页。

[55]宋朝武、纪格非、韩波:《民事证据规则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56]姜礼增:《论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法制及其发展趋势》,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页。

[57]段厚省、张峰:《证明评价原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189页。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稿)第12条规定,因下列原因引发的借贷不予支持:1.因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2.因赌博、吸毒等产生的借贷;3.有违家庭伦理道德的借贷;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59]孔裕华、卢云云:《无因借据的司法审查和规则》,载《审判研究》2012年第1期。.

[60][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61]裴苍龄:《证据学的大革命——再论实质证据观》,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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