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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在案件中的运用与重要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测谎结论符合鉴定意见的范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测谎结论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判。[49]《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基本原则,测谎结论成为证据,在客观上对撒谎或准备撒谎的人都会形成一种威慑作用,将敦促当事人说实话、讲信用,增强交易安全感,提升社会诚信度。在以测谎结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的案件,基本没有上诉或申诉。测谎结论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测谎结论在案件中的运用与重要性

如同[案例5-1],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书证有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向法院申请就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进行测谎。在案件审理中,测谎结论的性质及其运用规则对法官的证据判断会形成何种影响?

测谎技术自诞生伊始即存争议,[42]但我国一些法院认为测谎技术的运用给审判带来“福音”,是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宝”。[43]近些年《人民法院报》报道运用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报道屡见不鲜,其中多起有关民间借贷。[44]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常有“单对单”的特点,借款时往往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其真实性,当事人常常申请测谎。

反对运用测谎技术的观点认为,目前测谎程序不规范,测谎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测谎结论的真实性尚无法保证且无法检验,依赖测谎结论会妨碍当事人举证,侵占法官的裁判权,危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45]反对观点的核心在于测谎结论无法保真。现有公布的有关案例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其准确率与鉴定结论大致相当。[46]但反对说认为,即便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那么在100个测谎鉴定结论中有近10个是错误的,每个错误对被测谎者而言都是灾难。

任何一种证据形式都可能违背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证据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如何保证其真实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都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采用率之低更是自不待言。至于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原有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47]虽然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动,但从“结论”到“意见”我们可体会到其权威指数的下跌,同时也就意味着证明力的下降。法官可不经审查直接应用“鉴定结论”,而对于“鉴定意见”,法官应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议。测谎结论符合鉴定意见的范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测谎结论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判。(www.xing528.com)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蹈循真实陈述义务,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48]诚信是合同制度变迁的产物,同时也是诉讼制度变迁的产物。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bona fides出现在两个领域:一个是物权法领域,体现为对物的占有及取得时效、对自由人的占有以及诚信地处分物的行为;另一个是诉讼法领域,体现为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之分。[49]《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基本原则,测谎结论成为证据,在客观上对撒谎或准备撒谎的人都会形成一种威慑作用,将敦促当事人说实话、讲信用,增强交易安全感,提升社会诚信度。从现实需要来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会提出测谎鉴定,往往是因为证据有限、证据矛盾、进一步举证困难。曾有法官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调查后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一方提出测谎鉴定请求后,主动撤诉或主动要求和解。在以测谎结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的案件,基本没有上诉或申诉。[50]

[案例5-1]中,熊某申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肖某不同意;熊某提出单独对其本人进行测谎鉴定,法院不同意,但对拒绝进行测谎鉴定的肖某,法官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已穷竭举证方式的情形下,测谎作为继续举证的一种方式,对帮助法官确立心证,解决个别当事人缠讼,定纷止争,实现实体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测谎的特殊意义,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应有更详尽的规定,配合测谎技术的运用。就制度设计而言,测谎结论的运用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1)自愿原则。测谎程序的启动,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命令当事人测谎。(2)质证原则。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测谎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有限采用原则。测谎结论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51]测谎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一起,共同为法官勾勒出案件的法律真实,辅助法官达至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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