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可,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1.借据。古语道“民凭字据官凭印”,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直接证据。借据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留存已久。据法史学家考证,现存最早的借据可见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周礼·秋官·朝士》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的记载。[7]
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达致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具体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无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别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这类借款合同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俨然出于专业人士之手。这一方面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也可推测有些民间借贷是专业放贷。[8]
2.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案例5-2 仅有转款凭证胜诉案[9](www.xing528.com)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在东北出差时打电话向原告借10万元,期限1年。李某给原告发短信提供账号,账号户主荣某原告不认识。原告当日即转款,嗣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和荣某的刑事责任,也曾向法院主张由荣某返还不当得利,皆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主张原告给荣某转款系偿还同年5月8日向自己借的款。原告否认向李某借过款。李某未能提供原告借款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
案例5-3 仅有转款凭证败诉案[10]
原告林某诉称,应被告周某要求于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间往被告在工商银行湖北南漳支行开设的账户多次打款,共计5.7万元。被告拒不归还。除转账凭证外无其他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借条及其他证据证明讼争款系借款,释明原告撤回起诉,以不当得利诉求另行起诉。原告不撤诉,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原告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的情形,判决结果迥异。[案例5-2]中,法院认为大量民间借贷关系以口头合同形式缔结,原告陈述其转款时被告在外地,未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合乎情理。被告主张原告转款给荣某的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因被告不能提供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王某虽仅有转账凭证,但其陈述合理,最终取得胜诉。[案例5-3]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借据。林某向周某账户汇款,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林某既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借款关系另有约定,且周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林某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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